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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遙法外14年 前台水董事長2日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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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2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綜合報導)台灣自來水公司前董事長徐享崑,14年前因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但始終未入監服刑,直到去(2018)年3月中檢才發布通緝,遲至12月1日晚間終於逮捕歸案,並於2日凌晨發監執行。徐享崑聲稱沒收到傳票、不知被通緝,並質疑他被逮捕有違法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提審」。

中檢表示,徐享崑貪汙案在2017年10月定讞,中檢執行科在同年11月24日發出傳票,請他於同年12月6日到案,通知他戶籍地但找不到人,由他弟弟代為收受後補充送達;但12月6日他未到庭,中檢當天就發文請苗檢代為執行拘提。而同月底苗檢回覆拘提未著,中檢則於2018年3月發布通緝,整個程序已經完成。

逮捕單位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彥良說,該署1日晚間承辦檢察官陳信郎收到人犯後就已經漏夜研究全案執行程序,整個過程都合法,經得起考驗。陳信郎則表示,徐享崑在定讞後曾多次提起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等,且至少4次聲請暫緩執行,一直刻意拖延執行時間。

徐享崑擔任自來水公司董事長期間,收受金棠科技公司老闆葉信村500萬元,要求讓兩度測試運轉不合格的「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設備工程」給予再測試機會,結果在第三次測試運轉成功,因此以貪汙罪判刑8年定讞;並與同是貪汙罪遭判刑7年2個月的前案合併定刑為15年,尚須再服刑7年10個月。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源森表示,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須於24小時內,由法官審核是否向逮捕拘禁機關發提審票。◇

責任編輯: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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