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8千萬 內蒙古廳官李世鎔貪腐細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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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0月12日訊】中共內蒙古廳官李世鎔今年8月以受賄、挪用公款等五罪被判無期徒刑。陸媒日前披露了李世鎔從收受他人幾萬元「禮金」開始,到動輒收受或勒索上百萬元現金、存款、乾股或房產等的過程。

貪腐始於「禮金」

《檢察日報》10月8日披露了李世鎔從2002年任中共鄂爾多斯市副市長之後10年間,利用職權貪腐的一些細節。這10年,他歷任中共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長期分管工業、經濟、國土資源和煤炭管理工作。

最初,李世鎔主要是收一些逢年過節的「禮金」。如某園區黨工委書記曾於2004年至2013年連續9年在逢年過節時送給李世鎔共計22萬元的禮金,請託其為園區申請土地收儲貸款一事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2年間,某煤炭公司副總經理李某連續7年在黃曆新年節和中秋節前後,送給李世鎔共計78萬元現金。

除了禮金,2008年11月,李世鎔在資源配置、審批手續等方面為某能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了該公司董事長送上的價值97萬元的高檔轎車一輛;2008年至2011年間,李世鎔為某投資公司在土地預審及取得優質煤田過程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溫某給予的380萬元現金;2011年底,李世鎔幫助某公司配置了滅火工程,事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準備送給李世鎔一大一小兩箱錢(合計300萬元),李世鎔收取了其中一大箱錢(230萬元);2012年4月,李世鎔以借為名向某資源集團董事長索要420萬元用於購買房產。

另外,2007年,李世鎔在某能源科技集團公司協調配置煤田資源一事上提供幫助,隨後以親屬名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高某給予的5%乾股(市值248.09萬元),並多次收受高某送上的現金累計10萬元。

為親屬和情婦斂財

李世鎔甚至還為其家人、情婦打招呼,讓他們入股而取得巨額分紅;為其家人以借為名強行索取他人錢物。

2005年3月,某煤電集團公司董事長郭某為得到李世鎔在煤礦技改等項目上的幫助,應李世鎔的要求同意其配偶、兒子及情人分別入股45萬元、35萬元、100萬元,截至2013年上述股份取得的分紅達1933萬元。

2007年9月,李世鎔為某投資公司的藍碳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白某給予的存有20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轉手贈給情人。

2011年10月,李世鎔利用職務便利,為幫助其侄子解決資金問題,向某投資公司董事長借款1000萬元,該款至案發時未歸還。

2012年12月,李世鎔利用其擔任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為幫助其大哥實際控制的某煤炭貿易公司解決資金困難,向郭某公司借款3000萬元,至案發前未歸還。

濫用權力造成巨額損失

李世鎔每到一處任職,或挪用專項資金,或違規向企業拆藉資金,或不顧及項目風險肆意推進工程,給國家造成巨額資金損失。

如2013年,李世鎔利用擔任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干預該廳下屬的礦業集團的投資決策,在明知當局嚴格控制多晶矽項目建設、合作方經營不善、多晶矽市場低迷、決策會議上存在反對意見的情況下,決定對項目投資,後因該項目的可行性差、資金鍊斷裂、項目審批不全等原因停產,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達1億餘元。

2016年10月,從呼倫貝爾市委書記調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黨組書記1個月後,李世鎔落馬。2019年8月,李世鎔一審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五罪被判無期徒刑,其中收受賄賂8,452餘萬元,挪用公款達1.5億元,因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1億7300多萬元。

責任編輯:李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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