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09月14日訊】據明慧網報導,最近一個時期,大陸公安機關又實施了幾起大的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的惡性事件。如遼寧省公安廳在7月22日、23日,兩天就非法抓捕了47位法輪功學員。當法輪功學員問警察為什麼抓人時,警察說就因為你煉法輪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我們想問問這些警察,你們身為警察,身為執法者,一切都應依法行事,一切執法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你們抓捕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哪條法律認定修煉法輪功違法了?哪條法律認定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資料違法了?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你們把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合法公民抓進看守所,並非法抄家,搶劫私人物品,你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你們的行為違反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關於「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我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搶劫罪。你們的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輪功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他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做一個更好的人。法輪功傳出25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並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現在法輪功已洪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這樣一個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會、受到世界人民歡迎的高德大法,卻遭到江澤民的無理打壓,這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我們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當你真正了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迫害法輪功以來,我國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些人還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如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贊甯教授等。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我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是在破壞國家法律,這是在執法犯法,這樣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受到震動,經常有人佩服得豎起大拇指說,律師講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啊。原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才是違法啊,以前我們仇視法輪功原來是上當受騙了啊。人們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荒謬與邪惡。
十九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瞭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2016年開始,特別是2017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我們希望參與非法抓人的警察,立即停止這種犯罪行為,立即釋放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以免自己將來受到法律的追究。#
責任編輯: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