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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違規廣告 食藥署祭出四大處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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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5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食品廣告亂象多,衛福部食藥署7日公告,《食安法》第45條廣告處理原則,祭出4大處理作為,包含,同一產品一年內累犯的罰鍰可提高到百萬元,並可按次處罰,如情節重大,衛生機關可要求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等。

每年違規廣告以誇大不實居多,去年的食品違規廣告就有4,647件,裁罰總額達1.28億元,其中「南極冰洋磷蝦油」廣告宣稱能減少血管內臟的油脂等,共挨罰71次最多。

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開罰4萬至400萬元,食品涉宣稱醫療療效則開罰60萬至500 萬元。由於裁量範圍各縣市作法不一,衛福部食藥署訂出統一處理原則,對於違規廣告不實的累犯將按次提高罰鍰額度,違規1到5次分別開罰 4 萬、8 萬、20 萬、40 萬、100 萬元;宣稱醫療療效則開罰 60 萬、70 萬、80 萬、100 萬、125 萬元。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舉例來說,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罰鍰以100萬元為基礎,加上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廣告,將罰鍰加權乘以 2,再加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再乘以2倍,總共可開罰 400 萬元。

若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而且在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1千萬元,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危害人體健康,可要求業者停業一定期間;若銷售額達3千萬元以上,或食用後致人於死者,可令業者歇業或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如果繼續違規,情節重大,將可下令業者歇業,並廢止登記事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並在原刊播媒體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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