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初:當今有哪個國家法律中定義「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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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5月15日訊】當今世界任何國家,無論是民主的還是獨裁的,無論是文明社會,還是流氓政權,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中有「正教」或「正確的信仰」這樣的詞彙出現,當然更不會有對「正教」的法律定義。為什麼?

對於正常的自由社會,這很容易理解。歐洲中世紀經歷過不名譽的「異端裁判所」時期,這段不齒的經歷,給西方社會注射了一劑疫苗,使後世牢記政治權力與宗教信仰互相干預或相互利用的危害。古代明君和當今民選政治領袖可以公開表達對神佛的信仰,但不會動用政治權力(法律)對某個宗教強行干預和定性,也因此,當今尊重信仰自由的文明社會中,議會絕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法律條文中搞出個「正教」來。基督教中,「上帝的歸於上帝,凱撒的歸於凱撒」,已經回答了世俗政權和信仰神之間在很多方面是有天然界限的。

當今世界為數不多的政教合一國家,即使政治領袖兼為宗教領袖,也不再用法律約束全部國民必須信仰同一宗教,甚至在法律條文中也出現了保護信仰自由之類的內容。

流氓獨裁國家的法律條文中沒有「正教」一詞。這也不難理解。當今世界迫害信仰、踐踏人權、無法無天的國家,基本都屬於共產國家或者受共產主義邪惡思潮影響嚴重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政權眼裡,宗教既然屬於精神鴉片,當然就不存在「正教」的概念。雖然中共也假惺惺地承認幾個「合法宗教」,並將其納入管控,那是中共暗地裡實施最終消滅宗教計劃的一部分而已。

儘管各有各的理由,「正教」一詞沒有出現在當今世界任何國家條文中,已經是客觀事實。

那麼「邪教」呢?

除了中共的法律條文之外,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鮮見「邪教」或「不良宗教」、「錯誤的信仰」之類的詞彙。中共曾經大力炒作某個國家所謂「立法禁止邪教」,事實上不過是該國立法針對特定的不良行為團夥,儘管這個團夥可能有共同的信仰。其目的在於預防和避免特定團夥的不良行為和犯罪傾向,而這個特定團夥的涵義與「邪惡的宗教」、「邪惡的信仰」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在幾何學中,先有水平線,才會有坡度、斜角,先有垂線,才會有偏角。這種先有「基準」、後有定量甚或定性可推廣到很多領域:海拔高度(海平面為基準)、人體發燒(正常體溫為基準)等等,那麼在信仰領域,也一定是先有「正教」的概念,然後才有「邪教」的判斷。但中共流氓政權偏偏在法律中沒有定義「正教」的情況下,憑空臆斷出個「邪教」的術語。

中共搞改革開放後,為了樹立所謂開明形象,減少法條中階級鬥爭時代的痕跡,1997年在修改刑法時取消了「反革命罪」,取而代之出現的多個條文中,就包括刑法300條,所謂利用邪教組織、利用迷信、利用會道門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一個詭異的現狀是,中共刑法中有「利用×××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但卻沒有單獨的「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這意味著中共看重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的後果,而是看重是誰、利用的什麼形式。打個比方,就殺人罪而言,只有「利用屠刀殺人」才構成犯罪,而「利用刑具、利用手術刀殺人」就不構成犯罪。

客觀地說,當初「邪教」被寫入刑法的時候,立法者當初也未必能想到這個法條後來會被中共惡意濫用到鋪天蓋地的程度,這個術語在刑法中的出現,先是1997年悄悄進行的。幾年之後為了升級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共對這個全世界刑法條文中獨一無二的術語,做了個不倫不類的「解釋」,賊喊捉賊式打壓無辜殘害良善,從此,刑法300條這段世間難找的文字成了江澤民魔性大發的得力工具。

正教與邪教,是修煉界、信仰領域、有神論者的話題,不管判斷的標準與結果如何,至少大家有資格(承認有神)、有標準(神傳給人的話)去評判。而中共信奉的是無神,壓根沒有資格去評判誰正誰邪。在世間所有信教、信神者眼裡,還有比無神論更邪惡的學說嗎?還有比中共更邪、更大、更流氓、更恐怖、更有破壞性的邪教嗎?#

責任編輯: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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