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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修刑法 劉邦友彭婉如案無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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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3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草案修正為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刑法》曾在2006年修正過一次,當時追訴權從20年延長為30年,因此2006年後發生的刑案,追訴權基本皆未到期,比較有爭議的是2006年之前的案子,例如劉邦友和彭婉如命案,但法律規定停止偵查後,還有1/4的緩衝期限,上述兩案的追訴權期限最少有25年,「基本快到了」,這次若修法通過,因追訴權尚未期滿,那就適用新的法律,屆時劉邦友和彭婉如命案永遠都可以追訴。

他提到,簡而言之,過去如傷害致死或強盜、搶奪、竊盜致人於死,追訴權時效都只有30年,現在擴大到沒有期限,這是參考德國與日本的規定。此外,也特別納入凌虐幼童致死罪,追訴權時效同樣沒有限制,現行法律規定凌虐幼童罪只有單純處罰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頂多依照傷害致死論處。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這是強化兒少的保護,這次修正皆強力回應社會的期待,這次也修正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邱太三說明,現行舊法本來殺人罪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多年來社會的轉變,家庭問題有些很複雜,行為人例如子女或孫子女,可能基於受虐或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而殺害父母等直系血親,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這些特殊類型的行為人恐量刑太重,修法後法官可依據特殊情況或個案,判處15年以上即可,不用一次判無期徒刑。

此外,《刑法》2年前修法時曾擴大沒收對象,意即除了沒收被告擁有的犯罪所得與工具之外,也擴及第三人,但運作至今,發現在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被告或第三人擁有相關犯罪所得或工具,這部分的規定被漏掉,因此這次在沒收機制上予以補足,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責任編輯:莫依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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