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L-1簽證申請有關的公司注意事項
有了符合條件的公司間的關聯關係,外國關聯公司就可以向美國關聯公司調派符合條件的L-1人員。很多L-1申請的情況都是外國公司在美國設立一個新公司,再從外國公司向美國公司調派L-1人員。
L-1 簽證是外國公司向其駐美關聯公司(affiliated company),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派遣人員經常使用的一種工作簽證。L-1簽證有兩種,一種為L-1A,是外國公司派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manager or executive)來美國的關聯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的簽證;另一種為L-1B,是外國公司將其具有特殊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的專業人員派往美國關聯公司工作的簽證。L-1簽證與其它工作簽證相比具備很多優越性。與H-1B簽證相比,L-1簽證沒有受益者必須有四年大學學位並且所學專業必須和H-1B工作對口的要求,另外L-1簽證目前不存在名額短缺的問題,可以隨時申請而不必等待名額。L-1簽證不僅是一種很好的非移民工作簽證,同時也是申請移民的一種有效手段。首先通過L-1申請移民屬於職業移民一類優先,沒有任何移民名額排期而只需要等待移民局審批所需要的時間。與二類和三類優先職業移民相比,L-1移民不需勞工紙申請,從而大大簡化了移民申請的程式並大大縮短了移民申請所需要的時間。與百萬投資移民相比,通過L-1移民在人員雇傭和對資金使用的控制上都有更大的靈活性。在中國大陸百萬投資目前審核進度緩慢並移民名額出現數年排期的情況下,L-1移民也更具有吸引力。
由於L-1A簽證的種種優越性,它成為許多符合條件的外國公司對其駐美國機構進行人員調動的有效手段和經常使用的工具。然而,L-1簽證也對有關的美國公司具有其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只有符合這些要求才能使L-1簽證的申請進行順利並且為將來L-1簽證的延期和通過L-1進行綠卡申請打下良好基礎。在這裡我主要向大家介紹與L-1簽證申請有關的美國公司的一些注意事項,在公司成立早期妥善處理這些事項可以避免在L-1申請中的可能一些不必要的問題。
首先,L-1簽證是外國公司對其美國關聯公司進行人員調動所使用的簽證,一般來講這意味著外國公司必須在美國設立一個公司實體或地方辦公室。在美國成立公司屬各州政府管轄。如果僅僅實在美國設立公司進行經驗活動而沒有移民方面的需求的話,新公司通常沒有投資金額,公司股東或公司經營範圍方面的限制,這一點比中國大陸公司對新設立公司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的要求要松寛很多。然而,如果外國公司打算從外國母公司向美國子公司通過L-1簽證派遣人員的話,所設立的美國公司不僅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還必須符合美國移民局對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的某些要求以保證L-1申請的順利進行。
美國移民局要求外國公司與美國的實體必須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關係(qualifying relationship)。這種關聯關係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母子關係(外國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美國公司或美國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外國公司),一方為另一方的子公司(subsidiary);關聯關係(外國公司和美國公司共同為協力廠商股東以相同或類似的股權比例擁有),雙方為關聯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或美國的實體不是公司形式而是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支辦公室(branch office)。這種關聯關係的一個重要特徵是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有控制。這種控制最直接的表現形式是股權控制(即一方對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權)。除了股權控制外也可以是實際控制(例如擔任公司最高領導,對公司重大決定有決定權或否決權等)。移民局在2017年12月27日專門發佈了一項題為「符合法律要求的L-1公司之間關係及代理投票」的政策備忘錄談到一方在沒有占到控股比例的情況下如何通過代理投票權(proxy votes)來取得實際控制權,及雖然一方所占股權未占到控股,但可以通過其他股東委託其在公司事務中代理其他股東投票而取得實際控制權。根據移民局的備忘錄,只有不可撤銷的(irrevocable)代理投票權才符合L-1 的公司間的控制關係。
有了符合條件的公司間的關聯關係,外國關聯公司就可以向美國關聯公司調派符合條件的L-1人員。很多L-1申請的情況都是外國公司在美國設立一個新公司,再從外國公司向美國公司調派L-1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體現外國母公司的控制權,美國公司以子公司的形式為外國母公司所控制。而體現此控制權的最直接證據就是外國公司為擁有美國子公司50%以上的股權的最大股東。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母子關係中美國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是外國母公司而不是任何個人,否則便不符合L-1簽證申請的要求。
移民局對新進成立公司的另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啟動資金。雖然美國各州政府通常對新公司沒有嚴格的啟動資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為申請方向移民局遞交L-1簽證申請,則應當向移民局證明其有足夠的資金支持新公司的啟動和運作。移民法就此沒有明確規定,此資金規模根據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國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表明資金來源於母公司,這也從另一方面體現了母公司對美國公司的投入和控制。如果外國公司在設立美國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員來到美國進行考察並隨身攜帶現金,這些隨身攜帶的現金後來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和美國子公司的啟動資金投入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這種方式攜帶現金如果入關時沒有申報的話有可能被海關沒收,另外如果移民局對新公司的資金來源提出質疑,這種投資安排很難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證明外國母公司的投資。
移民局對遞交L-1簽證申請的美國公司的另一條要求就是此類公司必須有正式的辦公地點。有些美國公司在設立後沒有租用正式的辦公地點而使用住家的位址和電話等。此類情況移民局一旦發現將對L-1申請很不利。設想如果連租用辦公地點的費用都不願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國母公司對美國子公司的投資和信心。
成立美國子公司並進行L-1申請時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司才能夠向移民局提出L-1工作簽證的申請。如上所述,美國通常對設立公司的要求不高,但如果打算通過此公司提出L-1工作簽證申請就需要在設立公司框架結構時考慮到移民局對L-1工作簽證申請的要求。因此,外國公司在成立美國子公司之前應當諮詢有關律師,並在律師的指導下設立公司和對新公司進行投資,以免出現由於前期工作的誤差影響到L-1申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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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