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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誰來保護民營企業?

【大紀元2018年12月24日訊】瀋陽政府強占民營企業,訴諸法律先是市法院不公判決,後遭遼寧省高院帶頭違法逾期久審不決,去北京控告無果,在中國,誰來保護民營企業 ?

本人李寧,生於1970年,瀋陽市人,2002年創立瀋陽立順廢舊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公司位於遼寧省瀋陽市渾南新區小羊東路31號,主營鈦及鈦合金的板材銷售,兼營棒材、管材,為生產高爾夫球具的廠家提供鈦原材料,並於2004年在瀋陽渾南新區白塔工業園區購置3000平方米工業用地成立鈦材加工廠,進行鈦材生產加工。

2006年,公司計劃擴建新廠,在瀋陽鐵西經濟開發區冶金工業園招商引資下,我們與其簽訂66600平方米購買國有工業用地合同,當時購買地價5萬元/畝,並投入120萬元到瀋陽冶金工業園用於先期投入 ,到2009年全國房地產市場上漲,地價每畝漲到24萬元/畝,瀋陽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見勢單方毀約,強行收回我們的已經購入的冶金園工業用地 ,造成我們損失1300餘萬元,至今無法追回。

2010年11月,公司又收到瀋陽市渾南新區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現廠區於2011年7月前準備搬遷,但《通知》之後沒了下文。後來我們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起訴政府獲悉,當地政府根本沒有任何合法的徵收文件,通過偽造,竄用以集體土地文件進行徵收我們的國有性質土地。這時,公司打算擴建的新廠土地被瀋陽鐵西經濟開發區冶金工業園管委會無理收回,現廠區又被瀋陽市渾南新區人民政府叫停,這些對我們強制的限制,嚴重製約到我們企業後來的發展。

兩年中拆遷的事情一直沒有進展,直到2012年12月27日,公司又收到政府的《企業停產通知》,要求我們要在2013年2月底安排停產並搬遷,並且只按照800元/㎡標準賠償我們的廠房,他們使用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對我們國有土地進行補償,以此達到低價獲取資源的目的,這嚴重違反了國務院【2011】第590號文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法律明確規定的按周邊市場價格賠償的規定,當時公司周邊的市場價格是6000元/㎡,賠償金差距8倍多,按照政府賠償金我們遠遠無法再建一間相同規模的工廠,對此我們無法接受,並對政府違法給出的賠償不認可。

2013年3月4日半夜,政府方面人員於派使十幾個手持棍棒的蒙面人,闖入工廠,威脅員工,用挖掘機非法砸毀廠區大門。間隔幾日我養了多年的薩摩寵物狗也被毒死,他們通過這種方式威脅恐嚇我們搬遷。我們對這種卑鄙無恥的行為非常氣憤,幾次當面給他們予以斥責。

我們向公安局報案,多次寫信給上一級主管部門報案,但沒有結果。

2013年6月3日我方起訴了「瀋陽市東陵區白塔街道辦事處」於5月28日發給我們的《強拆決定書》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律程序, 當日法院未給予立案,讓我們等通知。

2013年6月5日上午,我收到法院通知,讓去法院辦理立案,我在法院立案期間,上百人對我廠進行非法強拆,發生地在遼寧省瀋陽市渾南新區小羊東路31號。 當時,我收到公司員工只有一個「拆」字的短信,我當即意識到他們已經實施強拆並控制了我的員工,我迅速返回工廠,通往工廠的唯一條路已被政府的車輛封堵,我徒步繞過障礙,臨近被拆的工廠時,見到幾百人統一著裝,大小几十輛車,嚴陣以待,幾架挖掘機正在砸毀我的工廠,我用手機錄製證據,並試圖沖入現場進行阻止,被他們強行控制住,幾個人強拉住我,使我不能動,並且搶奪手機妄圖銷毀證據。同時公司幾名員工一直被他們非法囚禁。他們在事後放開對我們的控制,揚長而去。我只能親眼看著他們把工廠夷為平地,當時我憤怒至極,對他們感到很絕望, 現在想起來,仍能回到當時的氣憤中。

事情發生後,我先後去公安報案,法院立案,北京信訪。

第一次上訪是在2013年7月22日,在國家信訪局網上信訪控告;

第二次是在2013年8月26日,我實地去北京市的國家信訪局信訪控告;

第三次是在2013年10月21日,又在國家信訪局網上信訪控告。

我們先後去了北京國家信訪局,遼寧省信訪局,瀋陽市信訪局,東陵渾南新區信訪局,但都被踢皮球,一個推一個,得不到解決。後來當地公安局來電話給家人,威脅不准再去北京上訪,否則將對我們採取更嚴厲的措施。

2014年1月6日,我們向瀋陽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2014年3月31日,瀋陽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書確認渾南新區政府的《徵收公告》中將我們的國有土地及房屋確定在集體土地征遷範圍內的部分違法。

2014年1月8日公司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經過兩年漫長的審理,到2015年11月30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如下:

  1. 確認被告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政府於2013年6月5日對原告瀋陽立順廢舊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實施整體拆除的行為違法。
  2. 判決房屋土地賠償金額4,486,346元(註:該金額與政府拆遷前用集體土地的標準提出的補償金額完全一致)。
  3. 駁回我方要求被告承擔恢復原狀、 在原址重建被拆除建築物的賠償請求。

我們對此判決無法接受,2015年12月,我們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律規定的上訴審理時效是三個月,直到2016年 3月過期,遼寧高法沒有任何消息,二審案子主審法官一直找不到,打無數次電話沒人接,案情遙遙無期。

2016年9月我們分別向全國人大委員會,國家信訪局,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遼寧省人大,遼寧省檢察院,遼寧省紀委發出《控告信》,控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然而,從控告至今又過去兩年多,《控告信》卻如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土地對我們來說,是企業進行生產加工、經營,倉儲的場所,是企業生存的基礎條件,是我們個人的經濟來源,突然失去土地廠房對我們個人意味著剝奪私有財產及其工作,毀掉我們未來的生存發展空間,家庭生活受到嚴重破壞,並造成貸款償還無法如期履行,幾年承擔因貸款產生的利息等不必要支出,個人銀行信用受到影響等一系列問題,同時企業因為沒有了廠地, 造成多年積累的市場鏈斷裂,員工解散,公司瀕臨破產。

著名哲學家洛克曾經說過「私有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飲料以及自然所供應的以維持他們的生存的其他物品。」

「私有財產之所以是神聖的,那是因為有了人的勞動。凡是自己加入了勞動的東西,勞動不但創造價值,而且勞動還必然使自然物品成為私有財產。每一個人都可以通過勞動獲得財產,不能以攫取別人的財產為目標,每一個人的財產都必須得到保障。」

「私有財產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為侵犯了人類的私有財產,就破壞了人之稱為人的基本道德底線。私有財產設置了道德的邊界底線,侵犯了人類的私有財產, 那是破壞了人類的底線道德,使道德處在失范和無序狀態。哪裡沒有私有財產,哪裡私有財產沒有得到保障,哪裡的道德就會塌陷。」

私有財產之所以神聖不可侵犯的,是因為私有財產是人類正義之源也是正義本身。人類在自然狀態中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充滿了正義性,人類進入契約社會,就是為了維護正義,維護人的尊嚴,保障私有財產就是維護正義的基本標誌之一。破壞和侵占私有財產,就是以正義為敵,就是向人類開戰。

人類從自然狀態裡走出來進入契約社會,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權利交給政府,但人的三個基本權利不能交,即生命、財產、自由。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是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

洛克對違背政府目的的統治者提出警告,如果暴政持續下去,「無論什麼政府都會遭到強力的反抗。」人們就會「以強力對付強力」,人們就「必須把他當作侵略者來對待」。為了維護人權與自由,人們必然具有反抗的權利。

國家本質上是契約,即政府和國民之間是契約關係,而政府承諾保護國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時,國民承諾納稅來維持政府,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和合法性。

一個好的社會應該是這樣的,不讓任何一個人陷入絕境,更不會逼任何一個人走入絕境。少一個走入絕境的人,社會就多一份安全。這雖然是常識,我們社會缺的恰恰是這常識。讓每一個落入絕境的人看到希望,這個社會才有希望。

我們經過五年的維權,到現在為止,已確認瀋陽市渾南新區人民政府共七項違法行為,如下:

  1. 拆遷沒有合法徵收手續;
  2. 依據《徵收公告》過期,違法使用集體土地標準補償我們國有土地,意圖壓低徵收土地價格;
  3. 深夜毀壞大門,構成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4. 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
  5. 使用《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
  6. 使用《拆除決定書》違法;
  7. 進行6.5暴力強拆的行為違法。

由於政府遲遲不履行職責,法院不能秉承公正,靠每個公民來監督我們的政府就變得至關重要,為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環境,從2018年開始,我們將目光重點轉向網絡和媒體,尋求公眾對政府侵犯公民個人私有財產權利這種違法行為予以監督。

2018/12/10  李寧 (微信/電話:13609833371)

——轉自議報

責任編輯:高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