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1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市府勞動局檢查發現,中華航空公司前年5月間未經工會同意讓3名女員工凌晨至隔日下午出勤,違反勞基法規定,且是第七次違反,裁罰30萬元並公布姓名,華航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勞雇雙方並未另行約定夜間工作,認定裁罰合法,判華航敗訴,可上訴。
華航工會也開辦工會會員勞教,還邀請正昱國際法律事務所唐律師和大家分享婦女勞工安全相關法規簡介,華航公司因為違反勞基法第四十九條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屢遭主管機關裁罰,到底如何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桃市府勞動局發現,2016年5月1日華航凌晨4點40分起至同日下午1點22分止,讓3名女員工出勤工作。
華航認為,公司與華航企業工會在前年1月5日簽訂團體協約,第30條約定:「甲方不得派遣乙方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反面解釋,約定僅針對「懷孕女性」而並無「未懷孕女性」特別約定,因此不須經工會同意。
桃園勞動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除非符合但書。華航並未經過工會同意,違反法規,依法裁罰。
法院指出,勞基法的立法本旨,是就各項工作條件的最低標準作規定,基於對女性勞工保護,原則上不得在夜間工作,除非有例外情形,如雇主經工會同意、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宿,始被允許。
勞基法第84條之一規定,讓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雙方可就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不受相關法條最低標準的限制。須符合「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兩項要件。
法院認為,華航將協約作反面解釋,就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立法意旨來看,已有疑慮,且華航企業工會三度回函表示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未約定同意女性會員勞工於夜間工作。
華航並未與3名女員工依勞基法第84條之一,簽署個別約定,而團體協約也沒約定女性會員可在夜間工作,認定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勞動局裁罰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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