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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5年豁免將延續 陸委會:仍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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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0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綜合報導)中國大陸財政部布新版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保留台商最關注的「5年豁免」條款及俗稱的「坐月子條款」。未來台商只要符合新稅法的規定,並且報請大陸稅務主管機關核備,將可望繼續享受境外所得免繳所得稅的優惠。不過,陸委會認為,該實施條例屬行政法規,中國仍可隨時修正,因此仍存在隱藏風險。

過去台灣民眾在大陸避海外所得稅,只要5年內一次離境超過30天,或其中一年內累計離境超過90天,就可重新計算連續居住時間,避免成為徵稅對象。陸方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幾乎等同延續過往政策。在11月4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陸委會回應,因陸方目前尚在徵求意見,且相關執行細節尚不明確,對台商實際影響,有待進一步評估確認。況且實施條例屬於行政法規位階,可隨時由行政部門修正,仍隱藏很大的風險。

陸委會指出,台商最大的疑慮仍在於,申領「居住證」是否就會被認定為中國大陸稅務居民,而被全球追稅。依據陸方申領居住證的相關辦法規定,領證者是在中國大陸「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與其稅法所定「有住所個人」的稅務居民,具有高度關連,相關疑慮並未釐清,仍需由陸方明確說明。

新版《個稅法實施條例》與舊版最大的不同,首先在於「居民個人」的定義,由過去的在大陸境內居住是否滿一年的判定標準,縮短為居住是否滿183天。由於「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在納稅義務上並不相同,前者在境內、境外的所得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新規定不僅將使個人的合法避稅空間遭到壓縮,預料這一標準的提高,也將會讓更多人被納入「居民個人」的徵稅範圍內。

只要在大陸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不滿五年(即五年豁免條款),或是滿五年但期間有單次離境滿30天者(俗稱「坐月子條款」,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所得,在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備後,相關納稅人只要就大陸境內事業單位或者其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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