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01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高雄報導)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位於苓雅區住宅因氣爆毀損,向市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經高雄高分院審理,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今駁回上訴,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全案定讞。
高雄氣爆導致上百戶居民財損,市府以代位求償與榮化、華運先行支付傷亡補償金,但仍有部分災民認為市府難辭其咎,因此提出國賠訴訟。
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國賠主張,市府為道路主管機關,當年排水箱涵興建時發現工程與地面下3支管線抵觸,卻未依協調會結論,要求中油遷管,才致氣爆發生,因此,向市府求償屋損修復35萬元與30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雄地院認為,當年箱涵包覆管線工法設置顯有欠缺,市府難辭其咎,應負賠償責任,但駁回精神撫慰金請求,判市府應賠25萬元財損定讞。
高市府回應,對於判決結果市府表示遺憾但仍予以尊重。市府認為,其他石化及管線業者未予遷改管線及長期怠於維管所屬管線,是導致氣爆事件發生的主因,遺憾法院未予採納。至於判決的理由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並將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就本案確定判決辦理後續事宜。
市府表示,目前其他國賠及債權讓與訴訟仍繫屬在各審法院審理當中,市府期待法院能秉持客觀公正立場覈實審酌市府所主張的事證,以釐清氣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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