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狀告警署 「非法逮捕」勝訴,法官判決劍指Carding
【大紀元2017年09月25日訊】引言:
米爾斯法官說:「當艾馬蒂說他作為難民來到這里,是為了『感受法制』時,我為之動容。」也許只有當一個人深受腐敗政權和無法制社會之苦,才能真切「感受」到身處法制國家的幸運,才能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更深刻的體會。「那名巡警將艾馬蒂對法制的感受『擊碎』,這本身即是對法制的攻擊,需要法庭對其表示譴責。」
案例事件:
6月3日,多倫多,30多位政界和社區知名人士集結一堂大聲疾呼,反對多倫多警署推行的「Carding」措施(即在街上隨機攔截路人盤查並收集個人信息,存入警署的秘密數據系統),讓這一飽受爭議的執法行為再次登上頭條。反對者稱, Carding專門指向高風險社區的路人,特別是有色族裔,帶有種族歧視意味,違背了安省的人權法和加拿大的憲章精神。
5月末,安省新民黨副黨領Jagmeet Singh公開反對carding,這位包著頭巾的錫克教議員曾被警察當街攔截「至少10次」。在進入政壇前,Jagmeet已經是一名執業近10年的刑事辯護律師。
同樣是非裔的新任警察總長Saunders卻在多個場合為Carding辯護,稱Carding本身並不違法,且可以「有效加強社區安全」。Saunders認為:「這是一個獲得諮詢的好工具,但需要恰當地使用。」在接受CBC採訪時,這位黑人警長也承認,有一段時間下班後,自己經常反帶棒球帽走在街上,很像是電影里的壞小子,因而多次被執勤警員攔下盤問。
今年1月,多倫多的Carding舉措已被前任警長暫停,以待進一步討論和證實其合理性。
今年4月底的一個「民告警」庭審中,來自蘇丹的難民艾馬蒂在安省高等法院對峙多倫多警署和巡警帕克,並最終獲得27,000加元的傷害賠償。法官米爾斯在判決中稱自己無意評論Carding是否違憲,但其判決卻劍指警員不恰當的街頭盤查行為,為無故遭遇盤問和粗暴對待的小民們大鳴不平。( Elmardy v. Toronto Police Services Board, 2015 ONSC 2952)
2011年1月15日晚間,天寒地凍,艾馬蒂結束了清真寺的禮拜,雙手插兜走在多倫多一個犯罪高發的社區。行走間,他被開車經過的巡警帕克攔截盤問。當帕克要求他將雙手從兜里拿出時,他沒好氣的回絕。巡警帕克將他的拒絕和敵對態度當作是危險信號,懷疑他身上藏有武器,便上前一步將艾馬蒂制住,照著他的臉打了兩拳,對他進行了搜身,並將他雙手拷在路邊寒冷的欄杆上20多分鐘。無論是搜身還是在電腦數據庫中的搜索都證明艾馬蒂和犯罪行為一點不沾邊,他只是個對警察充滿敵意,不願配合盤查的路人。艾馬蒂被釋放後,將巡警帕克和多倫多警署告上了高等法庭,指被告犯有「襲擊,毆打,非法逮捕」(Assault,Battery, Unlawful arrest)及憲章侵權。
法官米爾斯在判決中,為警察和民眾再次闡述了加拿大人視若珍寶的憲章精神。
案情分析部分,法官這樣論道 :
「如果換成我被警察攔截,我可能會提供他需要的信息;我也可能會說:巡警先生,我更傾向於不回答您的問題,現在請您讓開,我要走我的路。但艾馬蒂不是我,他有他的人生經歷。不管咋樣,他和警察就是不對付。對警察講粗口就該被打一拳嗎?很多人覺得這挺合理。其實不合理。警察面對的是公眾,公眾里什麼人都有……不是所有的人都彬彬有禮,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對警察有禮貌……只是因為對警察無禮就被懷疑是犯罪分子,這不合理。
如果警察要依法執行「調查型拘留」(Investigative Detention),警察必須有對盤查對象參與犯罪活動具備「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 而且此類拘留持續時間非常短,可能只有幾秒,超出合理的時間即構成事實上的逮捕。
巡警帕克因為一個雙手插兜的動作就懷疑艾馬蒂攜帶武器,這根本不是 「合理」的懷疑, 只是一種「直覺猜測」。因此接下來的搜身,上手銬,30分鐘的扣留都違反了憲法,屬於「任意拘留」。
提及Carding,法官評論說:「 巡警隨機攔截艾馬蒂先生,但艾馬蒂並未同意和警察交談。他將手放在兜里不過是因為天氣寒冷而他沒帶手套。警察沒有權力僅僅為了Carding的目地而拘留艾馬蒂。」
雙方的證詞還顯示,巡警帕克在拘留艾馬蒂後,一沒有告訴他原因,二沒有告訴他被拘留後有諮詢律師的權利,這是對憲章權第10條的侵犯。
經過對案情和雙方證人證詞的分析,法官證實了艾馬蒂的憲章權8、9、10條均受到侵犯。根據憲章第24條侵權補償條款,法官作出為艾馬蒂 「正名」的裁決,並判被告警署及巡警支付27,000加元的金錢賠償。不過法官也說,艾馬蒂對自己受傷的形容多有誇張,其索賠金額遠遠超過受傷程度。但這一民事訴訟案件的實質「並非是關乎金錢」,其核心是還原告清白,以及震懾被告和其警察同行。
「巡警帕克將法律攥在自己手裡,在街頭隨意執行司法。事實上,加拿大憲章中的法律權利條款保護所有的人,無論是本來無辜的艾馬蒂,還是罪孽深重的慣犯。當某人受到刑事指控時,常常會用憲章權利來為自己辯護。但不要忽視了,憲章也應該是無辜民眾的堅實保障。」
法官說:「當艾馬蒂說他作為難民來到這里,是為了『感受法制』時,我為之動容。」也許只有當一個人深受腐敗政權和無法制社會之苦,才能真切「感受」到身處法制國家的幸運,才能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更深刻的體會。「那名巡警將艾馬蒂對法制的感受『擊碎』,這本身即是對法制的攻擊,需要法庭對其表示譴責。」
相關法律知識:
這一案例恰逢其時,對警察在隨機盤查中的不當行為表達了明確的質疑和譴責,同時,也是對加拿大憲章中「法律權力」的精彩闡述。藉此機會,就讓我們重溫幾條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核心權利:
第八條: 每個人都有不受不合理搜查或者扣押物品的權利。
第九條:每個人都有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監禁的權利。
第十條:每個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時候都有下述權利:
- a) 迅速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
- b) 毫不遲延地聘請和通知律師,並且被告知享有此項權利;
- c) 取得以人身保護令的方法決定拘留的效力,如果拘留非法則應立即被釋放。
第二十四條: 受保障權利與自由的實施(一)
如果本憲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權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被拒絕時,他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以獲得法庭所認為恰當和公正的補償。
在街頭遇到警察攔截盤問,應該怎樣應對?
除非您在開車、騎自行車,在公共場合醉酒,受到刑事調查,或被懷疑涉案,您無須向警察出示身份證件或回答他們的問題。
刑事律師建議,當警察上前問話,您可能不確定這是隨機抽查,還是自己已被警方懷疑涉案,這時候,您可以禮貌的反問:「我不願回答您的問題,請問我可以離開嗎?」 如警察許可,您可以繼續走您的路。如果警察正式告知您被「拘留」或「逮捕」,那麼憲章第10條賦予您保持沉默的權利,第一時間諮詢律師的權利,同時,警察必須立即告知您拘留或逮捕的理由。
漢密爾頓警署的發言人Catherine Martin說,「雖然從理論上講每個人都有在警察的盤問下保持沉默或拒絕的絕對權力,但警察執勤也需公眾的配合,我們想鼓勵公眾以一種更好的方式與警察合作。」
多大法學院的學生和青年人社工Riaz Sayani-Mulji則指出,很多年輕人在知曉自己的憲法權後和警察起了爭執,所以他對公眾,尤其年輕人的建議是:「保持禮貌。如有維權空間則積極維權,但不要故意激怒警察,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很重要。」
责任编辑: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