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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串滅證之虞 北院裁定洪嘉宏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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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19日訊】營建署前主任秘書洪嘉宏因涉收受遠雄賄賂案遭檢方聲押獲准;洪不服提出抗告,高院昨撤銷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院開庭後認定洪嘉宏有串證、滅證之虞等,凌晨裁定洪羈押禁見。

這起案件源於,台北地檢署獲報調查,洪嘉宏涉嫌於民國102年11月起至103年5月任職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利用經手新竹、台中等地眷村改建案機會,透過黃姓白手套收受賄賂,協助遠雄順利得標。

北檢在5日傳喚洪嘉宏與黃姓男子,訊後認為洪男、黃男涉貪污重罪,有串證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洪嘉宏不服提出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檢察官就本案羈押聲請所檢附的卷宗共有10宗,但檢察官僅提供2個卷宗給辯護人閱覽,且這2個卷宗內的黃姓被告、蔡姓證人等筆錄,均經檢察官遮掩,超過筆錄內容的一半。

高院表示,洪嘉宏與其律師表示,因遮掩內容過多,無法了解證述內容,所以無法表示意見,遑論行使辯護權及防禦權,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

綜合上述等情形,高院昨天撤銷原裁定關於洪嘉宏部分,發回北院重新裁定。

北院昨晚開庭,檢察官重新整理卷證資料,並就本案共犯及證人的其中3份筆錄,另行重新影印及遮掩極少部分外,其餘北院均以原卷未遮掩方式,提示給被告及辯護人閱覽。

法官認為,洪嘉宏的供述避重就輕,且與證人及共犯所述有諸多出入,尚待對質釐清案情,而且他對於其資金來源交代不明,就本案重要情節均未吐實,在釐清案情前,洪顯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

北院指出,洪嘉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罪嫌,為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據檢察官近期偵查所得,洪歷經多次偵查,犯罪事實漸趨完整、犯罪嫌疑也升高,他面臨的偵查強度也將大幅提升,依據經驗法則,被告於此時有高度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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