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9月18日訊】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台北地院日前判馬英九無罪;北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此判決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誤解為「人際調解權」,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因此提起上訴。
這起案件台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民國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兩人。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馬英九雖然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在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這兩部分在8月25日均判決馬英九無罪。全案可上訴。
北檢今天由新任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召開記者會,說明上訴原因,這也是周士榆的處女秀。
周士榆說,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北檢在9月15日已就全案提起上訴。
周士榆解釋,原審判決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誤解為「人際調解權」,另外創造出總統得執行模糊的「潛在、可能發生之院際爭議」標準,介入刑事個案偵查程序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形同修憲創設總統於憲法上原本沒有的權利,此舉破壞權力分立及人民基本權保障原則。
北檢也拿出總統府在98年5月13日對外發布的新聞稿資料;內容提到,關於化解院際間職權的爭議,馬英九指出,「根據憲法第44條,總統也有調解院際紛爭的權限,但長期以來,憲法學界皆認為,總統並不適合扮演此一角色,過去數十年來,我國所建立的憲政慣例皆是聲請大法官釋憲,由大法官釐清院際間的職權紛爭。」
周士榆說,根據總統府當時發布的新聞稿內容可以看出,馬英九已自認台灣欠缺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的憲政慣例,更加說明原審判決適用「院際調解權」的不當。
周士榆表示,原審判決有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事用法均有重大違誤,若形成確定判決,勢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諸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造成台灣高等法院所憂心的「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為維護憲政秩序及人權保障,北檢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做出更為適當的判決。(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