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7月31日訊】立法院法制局近日針對無樁租賃自行車管理規範進行研析指出,無樁租賃自行車多涉跨縣市經營,未來也可能擴及汽機車,宜由中央統一規範監理密度,而非任由各地方自定管理規範。
無樁共享單車oBike近期蔚為風潮,但oBike帶來方便、也造成亂象,占用機車格、隨處亂停、或遭有心人惡意隨地丟棄,都造成民眾不滿。新北市交通局主任秘書吳國濟日前指出,現行法規有不完備的地方,中央正在修訂,雙北市正共同討論自治條例。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針對無樁租賃自行車管理規範進行研析。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陳世超指出,面對此一創新商業經營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宜積極評估統一規範方式,以利整體綠色運輸發展並兼顧消費者權益。
他表示,無樁租賃自行車業者多未自行設置停車樁及停車場,而利用政府所設免費機車、自行車停車位,恐有藉由公共資源將業者原應自行負擔的內部成本外部化之疑慮。若任由營利性質的租賃自行車占用公用停車位,而未有一定規範,並不妥適。
陳世超指出,為鼓勵綠色運輸發展,利用公共停車空間經營租賃車輛的商業經營模式,宜藉由統一管理使其與既有公共運輸工具利用形成互補,而非予以全面禁止。
他說,考量此類車輛租賃多涉跨縣市經營,未來也可能擴及汽機車等不同類型車輛,且其規範內容將涉及業者經營門檻、營運地區、投放車輛數量管制、維護、保險、回收、消費者個資等權益事項,在立法政策上宜由中央統一規範監理密度,而非任由各地方自定管理規範。
陳世超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在面對此種創新商業經營模式時,似不應過於消極,而應積極評估統一規範方式,以利整體綠色運輸發展並兼顧消費者權益。(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