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7月29日訊】華人移民陳先生喜歡在網絡上與女性交往,一天在公眾場所準備與在網絡上認識的女子初次會面時,被警察逮捕,後被控「網絡誘童罪」。在多數這類的案件中,導致網絡誘童指控的事實往往是這樣的:警察(假裝為十幾歲的女孩)開始和一位陌生人在網絡上進行交流。在溝通的過程中,警察扮作的女孩會向對方透露自己的年齡在14歲以下。此後對話繼續進行,並逐漸開始越來越多地談論性活動。之後,當警察認為時機合適的時候,就會建議安排在公眾場所會面。當對方(嫌疑人)前來赴約時,即被逮捕。嫌疑人用來進行網聊的電腦通常會成為依法搜查的對象,警方將從中獲得網上交談的來源和內容,作為呈堂證供。
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涉及警察假扮兒童。在另外很多案件中,未成年人在網上和陌生人溝通,之後被其父母或監護人發現了網聊的內容後報警的情況也比比皆是。
相關知識介紹:
網絡誘童(Internet Child Luring)
網絡誘童的罪名會給當事人帶來莫大的擔憂和尷尬。當事人不單要在對指控的辯護上尋求幫助,同時更需要幫助來找到此種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一旦被指控,十分關鍵的一點就是:當事人應該在第一時間諮詢並僱用在該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辯護律師將會向檢控官申請以說服檢控官選擇簡易程序控罪,從而降低案件的曝光率。律師將會尋找所有可能的駁倒指控的辯護,發現檢控官證據中的弱點。如果需要的話,律師還會準備並提交量刑呈請,保證程度最輕的刑罰。
支持指控的證據
在為嫌疑人進行刑事辯護的過程中,律師需要對所有網上交流進行分析,並檢查搜查證的充分性以及被搜查地點,同時對可能存在的身份認定問題進行分析。如果在被警方拘留後當事人提供了供述,則需確定這些供述是否可以被用作庭審的證據。在某些案件中,嫌疑人的身份將成為檢控官所面臨的問題。檢控官必須要舉證證實,在沒有任何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嫌疑人的確是和未成年人進行網上溝通的人。檢控官是否能夠證明嫌疑人的確使用了該電腦,且是唯一能夠使用這台電腦的人?
上述分析同樣適用於藏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案件。曾經有一名嫌疑人辯護,他被指控藏有兒童色情物品,其電腦被繳獲,但檢控官無法證明他是該電腦唯一的使用者。因此,很有可能是其他人在該電腦上下載了涉案圖片。檢控官無法在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實罪名成立。
在誘童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從未涉及犯罪,也從未同刑事司法系統打過交道。被逮捕後,他們有強烈的罪惡感,希望此事能迅速解決,從而脫離干係。律師建議不要向警方提供任何供述。警察接受過訓練,會試圖讓嫌犯坦白。如果當事人做出了可以用來對其定罪的供述,辯護律師會試圖讓這份供述被排除在證據之外,理由是當事人並非自願坦白,或是警方未能讓讓當事人行使諮詢律師的合法權力。
誘童罪的辯護
「我認為她沒有這麼年少」
刑法對當事人的此種說法作出了界定:一旦當事人被告知對方的年齡,本身即構成證據,除非有證據顯示相反的事實。這一條款意味著,被告無法將「我認為她沒有這麼年少」作為辯護的依據,除非被告可以給出證據,證明他持此種看法的理由。
此外還規定,要想把「我認為她沒有這麼年少」作為辯護依據,被告必須能夠證明,他採取了合理的步驟來斷定對方的實際年齡。
刑罰
在誘童案件中,檢控官有權決定用何種方式處置:是從嚴控罪還是簡易程序控罪。而這個選擇對於當事人來講是至關重要的。
如果檢控官選擇了從嚴控罪,則意味最低的刑期是1年監禁。庭審法官無權減低刑期,也不能判監外執行-監視居住(除非辯方成功提出憲章挑戰)。法官必須給出最少1年,最多10年的監禁刑罰。
而如果檢控官選擇了簡易程序控罪,刑罰是最低90天,最多180天的監禁。同樣的,一旦刑法中規定了最低刑罰,法官無權判監視居住監外執行(除非辯方成功提起憲章挑戰)。
顯而易見,檢控官選擇何種程序極其關鍵。辯護律師向檢控官呈現案情,說服檢控官選擇簡易程序控罪是十分必要的。
在處理量刑時,辯方如果能給出心裡學的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悔改之意,已經開始進行勸導諮詢,再犯的可能性很小,通常都會對被告有助益。在此領域有經驗的辯護律師會把客戶推薦給心理醫生。
性侵犯資料註冊法案 (Sexual Offender Information Registry Act)
被以誘童罪定罪的被告,將會收到法庭命令,要求他們依照《性侵犯資料註冊法案》的規定進行註冊。
責任編輯: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