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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過訴前聽證求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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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6日訊】案例故事:

小成是國際留學生,一日與女友幫人搬家,期間其女友與附近另一女孩發生口角,小成趕緊拿著棒球棍從車裡出來幫助女友。對方的男朋友看到後也過來幫架,遂與小成打了起來。當時公寓管理處的保安在場,馬上過來阻止。據小成訴述,當時的情況是小成有受傷,但對方要求雙方一笑泯恩仇,不要報警。他想想也有道理,不想惹麻煩,於是同意了對方的請求,然後雙方都各自回家。

誰知當天夜裡,警察就上門調查此事,並以「持械傷人」(Assault With Weapon)起訴小成。一週後,小成帶著女朋友到法庭面見治安法官,想以個人方式起訴對方男生。治安法官給了他一個「訴前聽證」的機會,讓他成為反訴人。

相關知識介紹:

訴前聽證Pre-enquete

「訴前聽證」是一種不對公眾開放的、由治安法官主持的法庭程序,以決定是否向被控方發出傳票或逮捕令。如果一名普通人想要在治安法官面前起訴其他人犯有可公訴罪行,需要遵循兩步程序。

首先,治安法官收到指控後,要決定被控方的所謂「罪行」是否有法律上的界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治安法官會主持一場聽證,在聽證會的結尾,主持聽證的治安法官必須要決定是否向被控方發出傳票或逮捕令,命令被控方出庭對控罪予以答辯。

訴前聽證的功能是由治安法官決定是否發出傳票或逮捕令,命令由被控方出庭對控罪予以答辯。在聽證上,治安法官或是省級法院的法官將聽取反訴人的指控,以及控方證人的證詞。治安法官必須給檢控官機會出席聽證,對控方的證人進行盤問,同時檢控官可以傳喚自己的證人,並向法庭呈交相關的證據。檢控官出席聽證並不意味著檢察官干預了司法程序。

和刑法典第540條規定的初級聆訊(审判前听证)不同,訴前聽證不是抗辯式程序。可能被控人不在現場,也沒有律師代表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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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後果不輕

案例故事:

王先生參加朋友的生日派對,凌晨三點多回家,因為喝了酒的關係,他的車子在高速公路上「晃晃悠悠」、不斷切線。結果自然是被巡邏的警察攔下。據警方紀錄,當該警察靠近王先生時,聞到了強烈的酒精味,並發現他兩眼發紅、步伐搖擺,所以判斷其駕車能力受到過量酒精影響,遂將其帶回警察局。隨後要求他提供呼吸樣本以測酒精含量。兩個血液裡酒精含量的測試結果分別達到了139mg/100ml(100毫升血液裡含有139毫克酒精)和140mg/100ml(100毫升血液裡含有140毫克酒精),而正常值應該是低於 80mg/100ml。所以警方以「酒後駕駛」起訴王先生。而王先生本人也於10月份表示認罪,控方要求對其罰款為$1,200,並在1年內禁止駕車。而辯方則要求把罰款降低到$1,000。法官終判其「酒後駕駛」罪名成立,罰款$1,000,外加一年內禁止駕駛。

相關知識介紹:

酒後駕駛(About Impaired Driving)

酒後駕駛可能面臨的指控:

・酒後駕車

・超過80 mg/100ml(100毫升血液裡酒精含量超過80毫               克),以下稱為「超80」

・控制車輛的能力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拒絕/或未能提供呼吸測試樣本

一般說來,酒後駕車的司機都會收到兩項指控,一項是酒後駕駛,一項是「超80」。 但是只收到「超80」的指控也挺常見。比如說,如果有司機在路邊被抽查時未能通過酒精預檢儀器測試,之後又被送到警局用專門儀器進行呼吸酒精測試,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只收到「超80」這一項指控。如果司機面臨兩項指控,即「超80」和酒後駕駛,則需要讓這兩項指控都不成立,才能避免定罪的後果。即使其中的一項指控被撤銷,您也仍然要面對法定的最低刑罰。在定罪時,根據Kienapple原則(兩項指控基於同樣的事實產生的),不會對兩項指控同時定罪,而只會對一項指控定罪並處以刑罰。當然,要想根本免於定罪和刑法,您需要讓這兩項指控都不成立。只收到酒後駕駛的指控就更為少見,但也不是完全沒可能。如果被認定有罪,最低刑法也同樣適用,即使最初的指控只是酒後駕駛。

在缺乏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呼吸測試樣本(或未能提供),一旦定罪同樣要承擔最低刑罰。注意,此處Kienapple原理並不適用,也就是說您可能被認定兩樁罪同時成立,即酒後駕駛和拒絕提供呼吸樣本,並需要承擔兩項連續的刑罰:酒後駕駛罪,可能面臨的最低刑法是禁止駕車一年;拒絕提供呼吸樣本罪,最低一年刑罰,加起來刑罰期總共是兩年。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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