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7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內政部13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妨害投票自由」或「賄選罪」等相關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外,政黨提名之參選人犯「搓圓仔湯」之罪,將連坐處罰其政黨。
修法除明定曾犯與《刑法》妨害投票自由或賄選罪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判決確定,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外,對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於緩刑期間,也規定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部也指出,為強化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缺額遞補的正當性,當選人如犯賄選之罪,經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辭職,所遺缺額可納入遞補的適用,而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缺額遞補的規定,也限縮於必須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相關之罪為前提。
內政部表示,修正內容包括延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延長提起當選無效及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期間為3個月,調降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比例為1/3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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