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修法再公聽 台環團籲釐清爭議
【大紀元2017年06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環保署今(9)日再度召開環評修法研商公聽會,會中環團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對修法提出諸多質疑,包括為何不先修環評母法卻先修子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草案(下稱《施行細則》)中將「有利」改為對環境「不生負面影響」就可備查有放水嫌疑等。
環保署昨日第2次舉辦《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及《施行細則》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之1及第12條附表一、第19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環團在會前要求副環保署長詹順貴為週二(6日)公聽會拂袖走人道歉,並呼籲環保署釐清環評修法爭議,勿模糊焦點。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指出,《施行細則》第36條、第37條修訂,備查從寬認定,環差也從寬改為對照表,對六輕、中油等石化業是大利多;這次修法又鬆綁都市計畫及生態敏感區土地,包含山坡地、水庫集水區、溼地、國家公園等,修法後,位於都市土地蓋大樓、新市鎮、社區、旅館及挖地下街等都免環評,環評大大鬆綁,建商也將大大獲利,是環保退步的修法。另外刪除第38條之1,是刪除超過3年未施工須重做環差規定,爭議性開發案將不必送環差。
對於環團質疑該法第36條備查由有利改為不生負面影響,詹順貴表示,是要契合母法「不良影響」用語,但還是會評估對環境負面影響程度。陳椒華認為,舉證時「有利」比較嚴,「不生負面影響」比較難提出,希望環保署把意見聽進去。
關於該法第37條,增加「引進較原設施低耗能或低汙染排放量之設備」,汙染總量未增加就可改為「變更對照表」,免環評、環差疑慮,且「汙染總量」如何認定,詹順貴說,當產能還沒全開,以環評核給的總量做總量;產能全開就是申報量,產能全開有天花板。◇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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