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爐案異議二審 雲縣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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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6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廖素貞台灣雲林報導)爭訟一年半的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0日上午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訴訟費用由雲林縣政府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表示,由於補正環評非仲裁判斷應負責任,且契約已遭達榮合法終止,無補正義務,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

林內焚化爐案仲裁,判雲林縣政府需賠償達榮公司29.5億元,第一階段應支付15億元,包含利息已付17.5億元。達榮要求支付第二階段款項14.5億元,並聲請查封土地強制執行。縣長李進勇於民國105年2月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無奈二度敗訴。

李進勇表示,達榮於90年間辦理環評時,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就在附近的事實,環評因此被撤銷,其後更仗恃仲裁判斷書,對縣府予取予求,強制查封並拍賣縣府土地;針對縣府要求依契約履行補正責任,包含補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差異分析、焚化爐檢修試運轉等均不聞不問,惡劣至極。

李進勇更指出,自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設施閒置以來,垃圾堆置量最高達3萬2千公噸。追根究柢,仍是因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

後續縣府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審慎評估是否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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