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針對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裝案,立委黃國昌2日表示,日前於立院質詢時即指出,這項改裝案,並非擴充原功能,而是改變功能,未取得相關建照等已屬違法,且原能會所屬核研所參與2億9千萬元護箱裝載池改裝標案,原能會自己審查自己標案當然會過,完全沒有利害衝突迴避概念,這個行政處分明確違法。他將與北海岸居民代表律師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如果被駁回,將進一步行政爭訟。
台電申請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裝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4月6日原能會審查通過,台電即火速於5月21日趕工完成。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團體及導演柯一正、黃國昌等呼籲,核二燃料裝載池改裝案應審慎評估,勿草率執行,核二改裝並非常態性改裝,將增加核電運轉風險,原能會僅做技術安全審查,仍應向立院提出完整報告說明並接受監督,原能會在未釐清改裝所有安全疑慮之前,不應急就章通過核二運轉申請。
黃國昌說,對核二非法改建高階核廢料儲存設施,他在質詢當天清楚告訴原能會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高階核廢料儲存應該按照第17條所訂標準,同時申請取得建造以後才可以做,但是到目前為止原能會完全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而且審查對象並不是本來就已經合格可以儲存高階核廢料的燃料池,而是另外功能不同、目的不同、設計完全不一樣的裝載池改成燃料池 。
另外,護箱裝載池改裝標案從頭到尾先射箭再畫靶,2016年初在原能會審查通過前,台電早就已經完成招標,更離譜的是,參與標案得標的廠商中,有原能會所屬的核研所。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已備齊法律資料,她表示,將協助核二廠當地居民就原能會同意啟用核二廠1號機裝載池置放用過核燃料之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及停止執行,盼台電在未依法取得建照、運轉執照的情況下,不要無照運轉,以免觸犯《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2條,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原能會回應,依法審查台電因應核二廠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接近滿儲,參考國外電廠做法,所提出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案,並無外界所述非法改裝。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所在燃料廠房為核子反應器設施附屬建物,包含於核二廠核子反應器執照中,不需另核發建造執照;但此案涉及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有關燃料儲存內容的修改,屬重要安全事項設計修改,需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向原能會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進行施工與安裝測試。
對於黃國昌與反核團體指出,用裝載池貯存高階核廢料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原能會核能管制處副處長李綺思表示,如果台電另外蓋原料貯存、高放射性廢料、廢棄物等,當然從《物管法》申請執照,但因為裝載池包含在整個反應器中,當初發執照時是對整個反應器做測試,所以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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