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6月15日訊】
上回我們強調如果希望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給繼承人,起碼要考慮簽署遺囑(Last Will)或成立生前信託(Living Trust)。下面我們簡述二者的主要差別和相關注意事項。
問:遺囑和生前信託有什麼不同呢?
答: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遺囑一定經過法院的驗證(Probate)才能讓人繼承,而法院驗證程序比較耗費時間而且費用較高。費時是因為法院的案件量大、人手又經常不足,效率低,律師費相對高。更糟的是,如果有家人在這法院程序中表示不滿意你的遺囑內容,整個遺產繼承就等於是在打官司了,這種情形就更加費錢耗時了。
而放入生前信託名下的財產則不需要經過法院驗證程序,妥善運用生前信託這個策略工具可以幫民眾省下非常多的時間和費用。
問:指定個人當銀行帳戶的受益人(Transfer on Death, TOD)和將銀行帳戶放入生前信託,兩者有什麼差別?
答:這兩者都可以銀行帳戶的繼承避開法院驗證程序,但是指定個人當銀行帳戶受益人難保障財產分配的公平,也無法防範受益人繼承後因債務和離婚等情形造成家產外流。
總有人覺得帳戶A 指定給大兒子,帳戶B給小兒子,帳戶C給女兒,認為這三個帳戶內的金額都差不多,夠公平。但現實是人們通常無法有效控制帳戶金額的變化,例如,帳戶A在財產所有人有生之年就用完了,那麼他的大兒子就比小兒子和女兒少繼承了。此外,如果帳戶A受益人——大兒子不幸早逝,這個帳戶會頓時沒有受益人,如果帳戶所有人離世前沒有再指定新的受益人,那麼這個銀行帳戶就得經過法院驗證的繼承程序。
相較而言,如果在有生之年將銀行帳戶所有人名稱改成信託,或是將銀行帳戶受益人改成信託,則可以一勞永逸地避開法院驗證程序。此外,民眾也可以在信託內設計防範子女繼承後碰到離婚或債主,以此來保護家產不外流,這是指定個人做銀行帳戶受益人所做不到的。
房地產的處理也是有類似的比較點,我們下回再說明。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355-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