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辱母案二審案情逆轉 是否正當防衛成焦點
【大紀元2017年05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楊一帆綜合報導)近日,山東辱母案二審開審,于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成控辯雙方交鋒焦點。中共最高檢稱,于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過度。外界關注,該案案情逆轉。
據財新網5月28日報導,山東聊城「刺殺辱母者」案二審5月27日在山東省高級法院(下稱山東高院)開庭審理,當天審理完畢,將擇日宣判。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于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展開激烈交鋒。由山東省檢察院指派的檢察員指,該案由違法逼債引發,是一起具有防衛性質的傷害案件,但于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辯護律師殷清利認為于歡屬於正當防衛,為其做了無罪辯護。他表示,案發時,于歡是剛滿19歲的高中畢業生,而對方是涉黑人員,多數有犯罪前科;于歡和母親面對11人;處警警察在現場處置不力導致公力救濟失效,增加了于歡的危險處境。
殷清利表示,于歡的行為是在自己和母親的人身安全遭到危險的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正當防衛,但不能期望于歡選擇刺向加害人的非致命部位。
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對于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受害人杜志浩的代理律師認為,于歡的行為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但檢方認為,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上,于歡都不屬於故意殺人。
于歡在最後陳述中堅稱自己無罪。他說,自己本想隨著警察一起走出接待室,但被追債人阻擋,被腳踹,被摁住不能起身,被毆打,脖子被卡住,生命處於危險狀況,拿刀刺人是其萬般無奈的選擇。
在庭審最後階段,檢方認為,于歡案引發廣泛輿論關注,體現輿論對於司法的監督。
報導稱,根據中共《刑法》,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據最高檢網站28日消息,上述庭審結束後,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接受了陸媒記者採訪,就記者關於在庭審中檢察機關如何認定于歡行為性質的提問,最高檢作出回應。
回應稱,最高檢調查認為,山東聊城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於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認定有遺漏;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從防衛意圖看,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從防衛起因看,討債方存在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且不斷升級。于歡反擊其身邊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衛前提。
從防衛時間看,討債方對于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為警察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進一步升級,如果于歡不持刀制止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從防衛對象看,于歡持刀捅刺的四人,均屬於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
最高檢認為,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但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傷亡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就上述消息,網民稱:于歡行為的目的是終止暴力侵害,結果非他所願;支持于歡正當防衛;如果不是輿論監督,此案又將成歷史錯案;這次最高檢說了話,就看這個案子怎麼判,于歡或免除處罰。
山東辱母案簡介
該案案發2016年4月14日晚山東聊城。于歡看著11個有黑社會背景的追債人對其母進行長達一小時的極端凌辱,到場警察又坐視不理,情急下操刀反抗,造成1死3傷。
當年11月21日,于歡涉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激起民憤,輿論一邊倒力挺于歡。
2017年3月24日,南方週末發表題為:《刺死辱母者》一文,網上留言高達億次,多是控訴法院裁決不公,官黑勾結,警察不作為。
之後,中共最高檢宣布重新審理此案。3月26日,山東省高院通報,已經受理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 。
5月26日,山東檢察院通告稱,「辱母殺人案」中數名警察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不予刑事立案。官方的說法引發網民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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