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5月26日訊】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明訂西藥批發、輸出、入業者,購買、供應與運銷等作業前,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國際對藥品管理與要求,已從過去著重生產面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延伸運銷面藥品優良運銷規範(GDP)。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建立西藥運銷許可制度明訂,西藥批發、輸出、入業者,購買、供應與運銷等作業前,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若違反準則,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的罰鍰。同時也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實施及訂定西藥優良運銷準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違反西藥優良運銷準則,將處3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與營業。(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