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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嚴格管控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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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26日訊】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明訂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為原則,僅限輸出具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國家、地區,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為符合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精神,避免大量國產有害事業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並僅限輸出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依國際公約與中華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國家、地區,且接受國處理機構應具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

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停工或停業。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在公布後1年施行,但在修正公布前,已取得許可文件者,有效期限到原核准許可期限屆至為止。(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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