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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推社團法 許可制改登記制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左)「社會團體法」立法後,成立社會團體將從立法前的6道程序,大幅簡化為2道。(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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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25日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較現行的《人民團體法》大幅鬆綁,包括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及會員年齡不設限等等,但也規定社會團體要公開5大資訊,以接受監督。

現行的《人民團體法》將性質不同的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而社會團體面臨成立程序繁瑣、資料須樣樣報送和理監事人數比例、選舉方式受限等問題,內政部決定各自立法,分別制定「社會團體法」、「職業團體法」和「政黨法」,並廢止《人民團體法》。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社會團體法」立法後,成立社會團體將從立法前的6道程序,大幅簡化為2道,該團體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和選任理監事後,在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檢具成立大會的會議紀錄和章程的資料,即可登記成立。另新法訂定前,規定會員須年滿20歲且具行為能力者,立法後取消此項限制。

而在會員人數方面,原規定至少要30人,新法最低人數標準降為20人,理監事人數分別至少3人,負責人可由會員直選產生,也可在選出理事後從中選出,團體的章程中可自行訂定選舉方式,負責人當選後均應兼具理事資格。◇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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