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5月22日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以租金53%計算。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列席,繼續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條文明定,租賃代管業,是指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租賃住宅包租業,則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以及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協助處理龐雜的管理事務。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鼓勵個人房東長期委託代管業管理其租賃住宅,或將住宅出租給包租業經營,並讓承租人有專業租賃服務、穩定居住權益,因此提供適度租金所得稅優惠,以提高房東出租或委託代管的誘因,擴大租賃市場規模。
條文明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得予適當減徵,減徵期限、範圍、基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報財政部備查。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初審條文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罰則部分,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1年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2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