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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討論濫訴 法務部:設副檢察官辦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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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10日訊】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今天舉行會議,法務部指出,檢察官案件沉重關鍵在於濫訴,且幾乎不起訴處分,改革可參考日本增設副檢察官,處理輕罪。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今天在廉政署舉行第六次會議,日前表示退席的委員林鈺雄、陳重言,今天仍未出席。會中若仍無決議加開會議,今天可能是最後一次會議,預估開會時間較長。

今天討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功能的檢討或法律人評鑑基金會建置的可能性;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檢討;加強檢察官輔助偵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進精緻偵查;檢討律師懲戒或評鑑制度及主管機關;評估建立律師責任保險制度等議題進行討論。

加強檢察官輔助偵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進精緻偵查部分,法務部指出,檢察官案件負擔沉重關鍵在於濫訴嚴重,在我國已是不爭事實,且幾乎不起訴處分,嚴重排擠檢察機關偵查資源,為檢察官過勞的主因。

最令檢察官困擾的是假性財產詐欺(以刑逼民)、動輒提告妨害名譽、恐嚇、偽造文書、毀損等,這些案件恐無法以微罪處分的方式解決,試問要如何減輕檢察官案件的負擔。

法務部指出,具體改革的方案,可參考日本副檢事制,增設副檢察官,以處理輕罪;因現行檢察事務官不能在結案書類署名,為解決案件負擔及濫訴現象,日本司法警察微罪處分權功能有限,均非有效解決的方案。

日本副檢事制度則可以獨立署名制作結案書類,如果引進該制度,就微罪部分由副檢事處理,即能有效解決輕微案件的問題,讓檢察官專心處理重要案件。

此外,法務部指出,不具公益性質的案件,以調解先行方式處理,另研議就濫訴的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告訴人須負擔訴訟費用,以避免濫訴。

輕罪除罪可能性,法務部說,現行刑罰體系,法定刑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刑之罪,與公益性無關者,基於刑法謙抑原則,研擬除罪可能性。

擴大逮捕現行犯准不予解送範圍部分,法務部說,現行犯移送及處理對司法警察、檢察官都是負擔,留置期間也影響被告的人身自由,應可考慮擴大不予解送範圍,以減輕檢警工作負擔,兼顧被告人身自由保障。

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提案指出,應擴大警方准不予解送的範圍,因實務上,不予解送的範圍太窄,最多的是酒醉駕車、施用毒品及超商竊盜,均必須解送地檢署,導致大量檢警、法警人力耗損於這類案件,不僅延後重罪案件聲押時間(演變成法官須隔日早上開庭),更影響被告權益。

林達說,因此,警察逮捕現行犯時,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的許可,不予解送。

林達說,為避免人民受到他人濫訴及不當以刑逼民案件的危害,應新增檢察官「濫訴微罪不公訴」的不起訴事由;他曾投書媒體,「慘遭濫訴的560位司機血淚能否換來一個司法改革」及「濫訴蟑螂 亟需司改撲滅」,均有舉例現行濫訴狀況。

委員李佳玟則提案指出,檢察官偵查中一般性的強制處分決定權全面回歸法院,主張刪除檢察官於偵查中之一般的拘提、限制出境的權限,僅給予緊急的拘提與限制出境的權限,且偵查中對於被告或第三人的侵入性身體檢查,必須向法官聲請鑑定許可書。(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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