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4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民眾騎單車風氣盛行,交通部考量公共自行車使用越趨普及,各個觀光景點內也有多數業者提供單車租賃服務,為避免糾紛,已擬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已於11日核定,交通部最快下週公布上路。未來租單車可享5分鐘的鑑賞期,若單車車況不佳,可要求業者更換。
據統計,台北市2015年自行車車禍有112件、2016年有175件,新北市2015年發生62件、2016年有142件,其中以自撞、自摔等事故占最大宗,時有撞傷人,甚至是撞死人等意外。
交通部表示,保障單車騎車,政府希望透過定型化契約的方式,強制要求出租人得充分揭露資訊,包括是否投保第三方責任險等,得讓租車人明確知道享有何種保障。
交通部解釋,該契約也要求出租人提供5分鐘的鑑賞期,承租方時間內發現車輛有損毀,可要求更換。車輛遺失與損毀部分,得告知承租人,車輛遺失要賠償多少錢,且賠償金額不得高於折舊後的殘值。
該契約還要求業者必須揭露租賃費率、保險項目、出租人資訊、自行車承租條件、使用須知、還車資訊及承租自行車毀損、遺失責任負擔等內容。
公路總局表示,該契約實施上路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自行車租賃業者違反規定,可依法開罰3萬~30萬元。
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