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4月14日訊】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未來除國庫券外的短期票券,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將有助於推動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瑞倉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時列席報告說,目前票券金融管理法雖規定短期票券得以登記形式發行,但實務上,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行使追索權時,仍須持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行政院版提案說明指出,為推動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因應大型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需求,提修法草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的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外,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的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給執票人或持有人,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的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的拒絕證書。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的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的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加罰則,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的短期票券,沒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