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3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劉海英多倫多編譯報道)現在警察給司機做呼氣測試時動作要快一點了,因為最近安省一位法官因為警察拖延了10分鐘做呼氣測試,宣布醉酒司機無罪。
據《國家郵報》報道,這起判決的中心點是刑法中的一個詞,刑法規定如果警員懷疑司機醉酒駕駛必須「立即」(forthwith)做呼氣測試,但刑法中並沒有說明「立即」是幾分鐘。法官格林(Melvyn Green)裁決,除非有不尋常的問題例如安全問題,10分鐘或11分鐘不是「立即」;對於警官,如果沒有法官的命令或打電話給律師,花那麼長的時間做呼氣測試,法官裁定他違反了「權利和自由憲章」。
因此法官拒絕接受呼氣樣本作為證據,而這個案子中又沒有其它的證據,雖然醉酒司機瑞米茲(Hugo Buenrostro-Ramirez)的血液酒精濃度是法律規定的兩倍,他仍被宣告無罪。
事情是這樣的:司機瑞米茲當天喝了酒,路上又和女友爭吵,闖過紅燈撞上另一輛車的尾部。警官西布(Rachid Saib)注意到聞到瑞米茲身上酒味,於是說:「我們將對你進行呼氣測試」,正是這句話讓時鐘開始滴答作響。瑞米茲又提到了和女朋友吵架,又讓警官懷疑可能發生了家庭暴力。
司機瑞米茲的律師說:「警官開始做各種事情,不停的浪費時間,不停的問同樣的問題。」
如此一來,警官沒有立即開始做呼吸測試,而是問瑞米茲的駕照在哪裡,他喝了什麼酒。
公訴人辯護說,當時警官在同時調查兩件事,所以拖延是合理的。
法官裁決說,警官的問話是「不相關」的,拖延呼氣測試並不是同步進行兩項調查的結果,而是警官對自己的法定義務漠不關心。
法官還說,警官可能認為自己做的事情是正確的,但那並不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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