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成為第二個英達?
【大紀元2017年03月06日訊】
一、英達在與美國聯邦檢察官達成的《認罪協議》中,承認了以下犯罪事實,現將細節整理如下:
1、英達是中國公民,在中國工作,工資收入和津貼都來自中國。英達在中國將人民幣收入換成美元現金,其中大多數是100美元面額的鈔票。
2、英達的妻子、家人住在美國,因此英達經常攜帶美元現金,往返於中美兩國之間。大約在2011年4月間,英達一家從伊利諾州搬到了現在的住址:康州Farmington。
3、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間,英達與其妻子經常在6個美國本土的銀行帳號存錢取錢,這6個帳號分別是:
①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尾號6086;
②大通銀行(Chase),尾號4920;
③Webster銀行,尾號5651;
④富國銀行(Wells Fargo),尾號1306;
⑤富國銀行(Wells Fargo),尾號2986;
⑥富國銀行(Wells Fargo),尾號9886。
4、英達在上述6個銀行帳號裡總共存錢50次,每次存款金額都低於10000.01美元(美國聯邦法律規定的必須報備的起始金額),總存款金額約46萬4400美元。
5、除此之外,聯邦監管部門的報告書中顯示:早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間(當時英達還沒有開通那6個銀行帳戶),英達就多次從中國往美國帶現金,每次最少3萬美元,多時高達7萬美元,總共將63萬多美元的現金帶入美國。
二、英達究竟栽在哪裡?
按照《認罪書》陳述的事實:英達將現金帶出中國、帶入美國,大致是兩個階段:
1、第一個階段:在 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間,英達帶入美國63萬多美元的現金。
劉龍珠律師認為,這期間,英達的6個銀行帳戶還未開通。帶大額現金入美國海關,一定要如實申報,只要說清楚現金的用途(購物、消費、留學、旅遊等),海關不會為難。否則,將面臨全額沒收,並面臨刑事檢控。
從聯邦檢察官的檢控書來看,並未檢控英達「不向海關如實申報」的罪名。英達是如何向海關申報的、申報的資金用途是什麼,我們無從得知。但基本可以認定,這63萬現金帶入美國時,英達是向海關如實申報了的,因此不違反美國的法律。否則,英達的罪名就會多加兩條:「走私」和「不向海關如實申報」,海關就要出面向檢察官作證了。
2、第二個階段:從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間,英達在6個銀行帳號裡總共存錢50次,每次存款金額都低於10000.01美元,總存款金額約46萬4400美元。
劉龍珠律師認為,這個階段才是本案的焦點。英達違反美國的法律,涉嫌洗錢罪,主要就犯在這一點上。幾十次用拆分、零存的辦法,有意規避美國聯邦法律中銀行報備的最低限額,英達栽就栽在這裡!
三、英達有沒有觸犯中國的法律?
從上面分析的兩個階段,英達在兩年時間內,多次出境入境,將高達110萬美元的現金帶出中國,這在中國合法嗎?
1、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每人每年的個人換匯額度為5萬美元。也就是說,在中國用人民幣換美元,一年在5萬美元之內,不需要向中共政府申請。
如果超過5萬美元,就要向中共外匯管理局申請,要拿出理由,為什麼需要那麼多美元。一般的理由無非是:到美國留學、投資、開公司等等,需要政府審批。
這裡做一個假設:假如英達在中國是通過合法途徑,向中共外匯管理局申請,在兩年之內用人民幣換取了110萬美元。那麼這筆錢他應該可以大大方方的按照他向中共政府申報的理由,通過國際電匯(Wire Transfer)的方式匯到美國,手續費只需要40美元。40美元的手續費相對110萬美元而言,微不足道。
但是,英達沒有這樣做。他沒有用最安全、最便宜的國際電匯的方法,而是將現金綁在身上這種最笨拙的辦法,出入中美兩國的國境之間。這是為什麼呢?
劉龍珠認為,英達未必是通過中共外匯管理局換取的美元現金。因為按照中國的國情,通過政府途徑換美元,手續繁雜,而且又要請客吃飯、送禮拉關係,忙得跟孫子似的,麻煩得不得了。還不如直接去找銀行門口的黃牛換,你就是大爺,人家都看你臉色,美元也換到手了,還過了一把當大爺的癮。
那麼,問題就來了,找黃牛換的美元,當然就要盡量瞞過外匯管理局了,所以這是為什麼不通過國際電匯的原因。
2、攜帶現金出中國海關受諸多限制
按照中共外匯管理局和中國海關在2003年聯合發布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攜帶5000美元以下現金出中國海關,可以不用申報。攜帶5000美元以上,不足10000美元的,要有銀行事先開具的《攜帶證》。10000美元以上的,要有外匯管理局事先開具的《攜帶證》。如果沒有《攜帶證》,中國海關會將錢沒收。
那麼,英達究竟如實向中國海關申報了沒有?以劉龍珠律師的經驗來看:可能未必!上面已經分析過了,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這麼大額的美元帶出中國,不管是外匯管理局還是海關,都會認真審查的。
那麼,這麼多錢究竟怎麼帶出中國的?劉龍珠律師推測,可能有兩種途徑:
第一種途徑就是像螞蟻搬家一樣,找同行的朋友幫忙,每個人帶個5000美元,不超過上限,多人、多次這樣往復,積累在一起,就有了那110萬。《認罪書》上的事實部分不是寫了嗎?英達每次從中國來美國,少則帶3萬,多則7萬。那麼3萬美元,找5個同行的人幫忙帶就可以了。
但是劉龍珠律師認為,這種辦法雖然可以規避海關的檢查,但也太過於麻煩,可能性不大。
第二種途徑,相信了解中國國情的人都知道,就是跟中國海關打點打點關係,因為中共政府部門執法力度也不是那麼嚴的,有時候執法人員可以用不同尺度執法、睜一眼閉一眼,這樣的情況是常有的。但是,每次也不超過7萬美元。
不管英達是採用哪種辦法,化整為零,將110萬美元用螞蟻搬家似的方法帶出中國,這是肯定的。
四、用中國特色的小伎倆在美國行不通
英達用螞蟻搬家、瞞天過海的方法,在中國換得了美元現鈔,出了中國海關,而且在進入美國海關的時候也如實申報了。但最終,在美國將錢存入銀行時,故伎重演,試圖化整為零的瞞過美國國稅局,結果栽了。法律理論上有一個說法,叫做「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英達這種行為就是。
五、劉龍珠建議:用美國的稅收政策,合法抵扣海外收入
對於有海外收入的美國納稅人,美國國稅局提供一個可以抵扣海外稅收的表格Form 1116。
像英達這種情況,主要收入都是來源於中國,那麼完全可以拿中國國稅局的完稅證明,合法在美國抵扣應向美國國稅局繳納的稅款。而且美國國稅局還特意說明:如果在中國交的稅,比在美國應該交的稅更多,那麼不僅可以全額抵扣,而且多餘的部分還可以用於下一年的抵扣。
比方說,在中國收入50萬美元,給中共國稅局交了20萬美元的個人所得稅。按照美國的稅法,50萬美元的收入,假如應該納稅18萬美元。那麼在中國交的稅(20萬美元),已經超過了在美國應該交的(18萬),那麼按照美國的稅法,不僅今年一分錢都不用向美國政府交,而且第二年還可以少給美國政府交2萬。
英達當初如果諮詢了劉龍珠律師,不僅不會有牢獄之災,而且可以幫他把稅款降到最低。現在他面臨著罰款坐監的危機,而且恐怕綠卡也不一定能保住,因為是重罪。
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一切要用法律來行事,中國特色的小伎倆,切莫用在美國。◇
責任編輯:張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