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台立院三讀 招募加入犯罪組織最高罰千萬

人氣: 5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7年03月31日訊】台灣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明確化組織犯罪定義,並新增招募他人參加犯罪組織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明確化「組織犯罪」定義,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超過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條文規定,「結構性組織」定義,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增加「招募罪」入法,條文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加重其刑1/2。

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轉自中央社)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