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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政治

民法總則增英烈名譽條款 專家:不符法制原則

著名維權律師鄭恩寵(左)與著名法學家賀衛方(右)。(大紀元合成圖)

【大紀元2017年03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採訪報導)日前,中共《民法總則》草案獲得通過。其中所謂詆毀「英雄烈士名譽」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條款備受爭議,此外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降至8歲。專家認為增加和修改的這二個條款不符合法制原則,導致法律條文之間相互矛盾。

3月15日,中共人大舉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備受爭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這個草案共作126處修改,同時還增加所謂「侵害英雄烈士」應承擔民事責任相關條款,且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降至8週歲。

賀衛方:法律條文之間相互「打架」

大陸著名的法學家賀衛方在社交媒體微博上公開表示,這個增加的「侵害英烈」條款令法律條文之間相互「打架」。

他質疑:『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那麼就分明表達了一種意向,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可以延伸到死後,如何跟同法草案中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相協調?」

「擬增加的條款中在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後的這類利益時,迴避使用『權』的字樣,但那也無法迴避這種實際上賦予民事主體身後權利的本質。」

賀衛方強調:「民法所保護者乃是私權,雖然私權的公正保護在客觀上也有助於公共利益的增進,但如果一個行為所侵犯者跟私權無關,那就絕對不屬於民法的保護範疇。」

賀衛方闡述這個新增條款的荒謬:

「這個『英烈條款』的條文所強調的不是『英雄烈士』的身後人格權益,而是強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那麼這樣的案件還屬於民事訴訟範圍麼?即便定性為民事訴訟,究竟由誰來提起呢?」

最高法院曾於1993年規定(其實這個規定是超越司法機關權限的):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所謂近親屬,不過本人上下各兩代而已,那麼,如果有人侵犯了歷史上英烈——譬如文天祥——的名譽,豈非要動用檢察院來提起訴訟?或者乾脆捨遠求近,名譽不過三代?」賀衛方說。

鄭恩寵:條款不符合法制原則

而上海著名維權律師鄭恩寵向大紀元記者表示:「這個條款根本不符合法制的原則。民法規範民事整體之間平等的關係。為何烈士要有一種特殊的什麼權利,我認為是相當不應該的。而且中共所謂的英雄人物本身是很難界定的,誰是真正的英雄人物?隨著時代的變遷、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大家對人權的覺醒,這種提法變得相當落後了。」

鄭恩寵認爲:「第一,公眾人物的民事權利, 不能因為保謢少數人的權益,限制更多人的權益。對一個公眾人物的評價問題,這屬於言論自由了。比如蔣介石,大陸原來講他是人民公敵,現在大陸要立民國日,對蔣介石的評價好起來了,而台灣當地就有點淡化。」

因此他說:「這個東西帶著很大的政治不確定性,所以我認為這個政策違反法制原則。」

「第二,這個《民法總則》帶有很強烈的一黨專制的非常愚昧的思維方法。因為有些英雄人物的故事不是完全像以前宣傳的那樣,比如董存瑞、黃繼光這些人物,當時為了一種戰爭的需要,把一部分事實誇大,真真假假。過了幾十年還原事實真相的話,肯定有很大的水份在裡面,有的違反軍事常識、有的違反科學常識。因為董存瑞炸碉堡的事情,今天從科學的角度,各方面講,這個是不太可能存在的事情。」

鄭恩寵認為,對一些公眾人物、歷史性人物,不應該進行過度、過多的人為法制保護。

他說:「尤其是中共現在的改革開放下所謂的英雄人物、優秀企業家,他可能今天是英雄人物,明天又是貪官了。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英雄人物,這是很混亂的。所以這個條款的出台過程當中充滿了爭議,通過了以後,我相信這個東西是很難執行的。」

鄭恩寵強調:「即使執行下去,老百姓會不服的。現在老百姓對黃繼光、邱少雲、雷鋒的事情都很淡忘。這個條款搞出來以後,我只能說更多的是限制互聯網上的一些獨立思考的網民、或者是獨立思考的知識分子,那樣大家會更不服。所以這樣的條款如果嚴格執行的話會更加失去人心的。」

關於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降至8週歲,鄭恩寵表示,這在人大代表當中也是有極大爭議的,儘管大陸媒體非常低調報導,還是說充滿爭議的。

「中共的這個立法也是很不嚴肅的,一個草案定出來後,需要討論的時間比較長,但中共兩會這個《民法總則》發到代表手裡,經過一兩天討論就把這個有爭議的問題定為八歲,把人大代表當成神了,這簡直是在開玩笑,不符合法治原則。」

鄭恩寵說:「《民法總則》的通過在保護公民和公司的私有產權方面邁出的步伐並不大。現在它在保護私有產權方面,能把老百姓房產保護權搞清楚就不錯了。這個《民法總則》還是保護少數的利益,不是保護整個中國人的利益, 所以《民法總則》草案這次通過,也能看出現在中國立法是相當成問題。」

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