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3月15日訊】上回我們說過,做父母的不宜輕易贈送房產給子女,其中一個原因是–在多數情況下,將來子女需繳的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反而會比省下的遺產稅(estate tax)還多。
此外,若子女從事的職業風險大,萬一在外欠債或被告,送給子女的家產就會被連累;有些父母則擔心子女會因離婚或早逝,導致財產轉給了子女配偶,而其配偶之後再婚的話,這些家產便外流了。也有客戶認為子女不夠成熟,送財產會慣壞他們。
有這類擔憂的父母可為子女成立繼承信託(inheritance trusts 或 lifetime trusts),讓財產不直接傳到子女的名下,而是傳到讓子女享用的繼承信託中,子女只是信託的受益人(beneficiary)而非信託財產的所有人,財產就不會因子女離婚或欠債而流失掉。通常在父母有生之年,繼承信託名下幾乎空無財產,等到父母過世後,家產才會移轉進去,但有些父母會選擇提早將財產轉入這些繼承信託。
有人便問,生前將財產轉入繼承信託的話,算不算是生前贈與(lifetime gift)呢?
答案是:不一定。您可以是該信託的成立人(grantor)兼管理人(trustee),離世後,才讓成年子女接手作信託的管理人(同時仍是受益人),這樣的設計下,您對信託財產保有相當大的控制權,因此轉入這種繼承信託的財產並不算生前贈與。但若您的財產將來要繳大筆遺產稅,且多過房產的增值稅,那麼您的繼承信託就最好是不可撤銷的(irrevocable),必須提名第三人當信託管理人(多數人挑自己的成年子女),轉入這類繼承信託的財產,就會是生前贈與;不可撤銷信託對於需要繳大筆遺產稅的人而言,是一種重要的節稅策略,此外,不僅子女的債主,連父母的債主也不能任意追到這不可撤銷繼承信託中的錢。
是否要成立防子女離婚和在外欠債的繼承信託?是否要將信託設定為不容成立人任意撤銷、修改的信託?如何成立和操作這些信託呢?民眾應諮詢律師來獲得相關資訊。(註:本文改編自2015年3月《大紀元時報》紐約移民版專欄文章)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 718-844-8560或 888-234-0286 ext. 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