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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涉洩密遭起訴 最重可判三年

【大紀元2017年03月14日訊】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認為馬英九洩漏仍在偵查中的秘密事項等給他人,今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翻閱法條,最重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這起教唆洩密案,源於最高檢特別偵查組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案件未偵結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8月31日、9月1日向馬英九報告,馬英九再指示黃世銘於9月4日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報告,整起事件衍生馬、王的「九月政爭」。

黃世銘於103年被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判刑1年3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45萬元定讞,黃世銘選擇易科罰金新台幣45萬7000元,已執行完畢。馬英九任總統時,有刑事豁免權,卸任後,北檢去年12月1日才首度以「被告」身分傳喚馬英九。

北檢調查,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與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之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之資料。

北檢指出,總統為憲法機關,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縱憲法機關欲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卷證資料,亦應符合憲政分際。

北檢認定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的行為,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102年9月4日的行為,則是教唆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北檢解釋,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所為,非僅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就算馬英九在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尚非不得選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俟有權機關將相關涉案人員犯罪偵查完畢並依法定程序簽報責任歸屬」後再行決定,竟將其職務上獲悉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來源及詳細內容告知他人,所為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自不得阻卻違法。

102年9月4日部分,北檢調查發現,黃世銘本無意向江宜樺報告,是經馬英九教唆始起意洩密;馬英九顯知偵辦中之案件,卻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且可預見黃世銘會攜帶專案報告詳實說明,「行政院長對刑事個案無指揮監督之權,非檢察一體所及」,況江宜樺未依法辦理「專案報告三」之收文、簽辦及歸檔,與行政院頒佈之文書處理手冊不符。

北檢認定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其時間、場所均密接,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想像競合犯,建請法院從一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處斷;翻閱法條,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