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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未通報毒品 台最高罰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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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09日訊】行政院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特定營業場所若遭查獲顧客持毒,卻未主動通報警方,最高可罰新台幣200萬元,情節嚴重者可勒令停業。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訂由法務部設置基金,作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的財源(修正條文第2條之2);並新增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的毒品防制措施(修正條文第31條之1),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表示,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的管道,修正草案增訂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的毒品防制措施,包括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措施。

草案規定,若店家未進行毒品防制措施,可處罰鍰10萬元到10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若在店內查獲有顧客持毒或使用毒品,店家未主動通報警方,則可罰20萬元到20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可勒令停業半年到一年半,或是廢止營業執照,若有主動通報警方,則可不受處分。

至於應執行毒品防制業務的「特定營業場所」為何,則將由法務部與相關部門會商後訂定。(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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