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2月05日訊】台紙公司與董事長簡鴻文間內鬨擴大。監察人李明哲辭任,導致唯一監察人陳如舜當然解任;台紙表示,若未在2月10日前召開董事會選任監察人並承認去年財報,股票恐遭停止交易。
台紙公司(1902)今天發布重大訊息,因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2月3日起辭去台紙監察人職務,致台紙現行章程規定三席監察人中已有兩席因解任而無從派任補正,所剩一席監察人陳如舜將因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當然解任。
台紙表示,台紙在監察人全體解任後,若未依法在2月10日前由簡鴻文召開董事會、處理監察人缺額導致相關法律程序問題(包括股東臨時會召集、年度財務報告依法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等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台紙股票將可能面臨停止交易處分。
台紙總經理余美玲表示,簡鴻文無法在董事會內取得多數董事信任與支持,甚至無視多數董事職權行使,在主席職責怠惰與嚴重違反公司治理情形下,為維護台紙公司與全體股東權益,迫於無奈而由陳如舜3月1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解任指派現在董事長的法人董事。
余美玲指出,未料簡鴻文於2月3日率領兩名警察及自稱律師王姓不明人士等至台紙新營總部,違反公司印鑑保管規定,強行索取公司大小章未果,為破壞陳如舜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權限,隨即指示和旺投資公司代表人李明哲故意於2月3日辭去監察人職務,致使陳如舜因證交法規定當然解任監察人職務。
余美玲說,由於台紙目前已無監察人可依法行使職權承認台紙公司2016年財報,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若未在 3月底前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監察人以承認財報,將面臨股票停止買賣處分的風險,高達四萬餘名台紙小股東權益恐面臨重大損害。
她強調,依證交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台紙公司應於今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經監察人承認之2016年財務報告」,以法定時程推算,必須在2月10日前召集董事會才能符合法規完成所有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台紙股票遭到停止交易處分。
余美玲說,她已與戴頌偉、戴頌琪、許良宇等多位台紙董事(已逾現有七席董事半數)聯名呼籲簡鴻文應考量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儘速召開董事會以解決公司燃眉之急,勿為一己之私致超過四萬名小股東權益受嚴重損害。(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