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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聞

香港議員民團反對訂辱警罪

林卓廷(中)擔心設立辱警罪,只會令警民衝突及社會矛盾越來越深化。又認為警民衝突根源是政府施政背離民意,令市民對政府的不滿,投射到前線警員。(蔡雯文/大紀元)

【大紀元2017年0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逸香港報導)七名警員因襲擊罪被判入獄後,有警務人員組織認為要訂立「辱警罪」。昨日《城市論壇》討論相關議題,有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認為,在目前的政治氣氛下,訂立辱警罪只會加劇警民衝突,激化社會矛盾。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自從佔領運動後,警員或公職人員執法時,經常招致市民的針對和辱罵,制定辱警罪,能讓執法人員在有尊嚴及受尊重的環境下執行治安任務。

 同場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如果設立辱警罪,衛生署、食環署等公職人員若受到侮辱,是否都需要立相關的侮辱罪,又反問他們身為立法會議員,主持蘇敬恆亦是公務員,在節目期間遭市民用粗口辱罵,是否可以報警拘捕他們,「你有辱警罪是否要有辱民罪?市民被公職人員侮辱的時候,是否要刑事去處分呢?」他認為設立辱警罪,只會令警民衝突及社會矛盾越來越深化。

林卓廷表示,2014年參與佔領運動被捕時,警方相對專業,目前的警民衝突主要發生在遊行等政治示威活動中,在日常生活中不覺得有嚴重警民衝突。他舉例稱,早前有交通警抄牌後遭該市民不斷辱罵,但警員處理專業,獲得市民的盛讚。認為警民衝突根源是政府施政背離民意,令市民對政府的不滿,投射到前線警員。

他並指,以往市民有不滿時,可向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投訴,但目前監警會被梁粉壟斷,一邊拖延合理投訴,一邊作出不合理的決定,令市民對監警會信心被摧毀,警察投訴課更是「自己人查自己人」。

民權監察成員沈偉男則認為,《公安條例》17B已經足夠處理辱警的行為,如果再降低門檻設立辱警罪,只會適得其反,「究竟會不會違反《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所保證的言論自由。如何界定侮辱性的言辭,都是很複雜的討論。最後這個討論會令警方和市民更加不信任」。◇

責任編輯: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