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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高智晟制憲思想記錄之廿一:法院設置

高智晟律師(大紀元)

【大紀元2017年02月16日訊】二十八、對未來中國法院的設置問題、初審管轄問題、審級問題,也是頗耗去些思慮的。中共非法組織控制下的法院分置四級,即基層法院、中級、高級至最高法院。其在所有行政縣及市轄區設立基層法院。我的想法是在未來中國,在原基層法院的層級上,設置初審法院,在各省設立聯邦高等法院,由省高等法院根據需要經國會同意後,在各地設置高等法院分院,聯邦設立最高法院。

對於管轄權,分為初審管轄權、上訴審管轄權及終審管轄權三類三級,即未來中國的審級為三審級。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所有案件一律由初審法院管轄。對不服初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由省高等法院及其設置在各地的分院管轄。國際法意義上的戰爭罪、反人權罪、種族滅絕罪、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它企圖或正在妨礙國家和平秩序的犯罪之初審權,由省高等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對四類案件實施管轄,其一是初審管轄權,這是為了絕對保障人民申權而設置的一個保障堤壩;其二是不服省高等法院或軍事法院一審判決案的上訴案;其三是死刑複決案;其四是當事人以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命令、規則或行為具有違憲性或違反法律規定而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

我的憲政構思裡有憲法法院設計,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當事人主張或法院認為所依據或將要必須依據的法律違反憲法規定的,就將案件送至憲法法院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裁決,但對於當事人或審理案件的法院認為行政命令、規則或行為具有違憲性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法院對其有最終審查的權力。這裡的區別可能於非專業人士之理解帶來困難。這是一個由於法律位階不同而導致的不同審查後果,即:法律違憲審查權由憲法法院核決,而行政法規、命令、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查權由最高法院核決。

在這裡,專業人士可以讀懂的是,未來中國絕大多數案件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而只有當事人認為判決依據的行政規範或行為違憲或違法,侵犯了其權益之案件方可上訴至最高法院。類似於在美國之當事人認為判決侵犯其憲法保護的權利而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這是因為美國沒有憲法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兼有憲法法院的功能。

未來國家的司法權由法院的法官來行使。國家司法權行使的形式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三大訴訟案之執行和憲法審查制度。法院的經費由聯邦獨立預算,聯邦法官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各法院將設立首席法官制,不再設行政職務,各首席法官的作用是程序性的,對其他法官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行政領導權。法官一經任命便屬終身制,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得被免職。法官只服從法律,其審理案件具有豁免權。司法文書由審案法官個人具名,判決得詳述賴以作出的理由,並得特別記述持反對意見法官的反對理由。法院的生效判決將由隸屬司法部的執行部門執行。任何國家機構或個人,必須執行生效判決。美國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組成。未來中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我終於沒有成熟的思索結果。所有案件的審理及宣判應當公開進行,公民有權進行旁聽,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十九、至憲法起草了一大半之前,我仍有未來設置憲法法院的考慮。直至涉及司法內容的起草中才再三斟酌,終於選擇了單設憲法法院。實際上,將憲法審查納入普通訴訟審查過程中之設計是最科學的,既便於當事人訴訟,又省去了專門設置憲法法院。但終於慮及到,當今世界,設立憲法法院是幾乎所有民主憲政國家普遍採用的形式,除英美兩國外基本均設有憲法法院。從憲法本身的神聖性專業性角度論,設有憲法法院更具現代意義。便是在美國,未設置憲法法院並非係理性設計的結果。而美國法院系統對憲法審查權的行使亦未予等閒視之,這種審查權獨歸聯邦最高法院。

未來中國,對於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相關規定與聯邦法院司法法官內容相同。憲法法院應總統、國會兩院中任一院、最高法院的請求解釋憲法;對有關法律文件或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對政黨或團體的合憲性進行裁決;對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選舉的合憲性進行裁決;對國家機構之間、自治省機關之間、國家機構與自治省機構之間之權屬界限進行裁決;對公民或法人的違憲審查請求進行裁決;以及對法院移送的案件違憲性進行裁決。#

附:。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標題為編者所加。)

責任編輯:張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