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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版礦業法修正 原民團體批同意權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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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7日公布《礦業法》修法版本,引起譁然。環團痛批,政院假改革、真護航。《礦業法》修法6大方向,看似回應民間訴求,細看內容卻4大皆空,還在護航業者,亞泥案仍持續免告知、免同意,繼續炸山挖礦20年。賴內閣不應玩兩面手法,把原住民族族人、台灣公民社會和立委當傻子。原住民團體則呼籲,《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精神、內涵不容扭曲,亞泥展限無論是修法前、後皆屬違法,應立即撤銷。

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出,政院版《礦業法》的問題,包括關鍵條文排除目前申請展限中的50個礦場,輕巧避開新版《礦業法》管制;補辦環評的礦場雖被認定不應開發,也不一定會被廢止礦業用地;政院版條文將礦權展限和礦業用地核定脫鉤,加上環保署尚未完成修法,未來礦權展限是否要做環評還是未定之數;《原基法》第21條僅適用修法通過的新展限申請案,部落不同意也還是照樣可開發,礦場都可以持續營運,更不須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或廢止礦業用地;採礦最大,與採礦相關的《地質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區域計畫法》等都被架空。

對於媒體報導行政院官員日前在跨部會協商會議中主張,踐行《原基法》第21條「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不完全等於同意權,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原住民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發表聲明抗議,行政院曲解《原基法》,無疑是為開發利益打開大門,讓財團無視部落同意與否為所欲為。《礦業法》修正條文表面上納入了《原基法》第21條,卻架空其內涵,此條文保障的是部落集體的經濟權,行政院卻用「參與」一詞做限縮解釋到連同意權都不能行使,「荒謬至極。」◇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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