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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崴山難案二審逆轉 台南投消防局判免賠

高院認為:張男之死與搜救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南投消防局也在接獲報案後黃金72小時內上山執行搜救 改判南投消防局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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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男子張博崴山難事件,台北地院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判決賠償266萬元,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且張男之死與搜救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南投消防局也仍在接獲報案後黃金72小時內上山執行搜救,27日改判南投消防局免賠。

中山醫學大學學生張博崴2011年2月獨自攀登南投的白姑大山後失聯,當地警、消、國軍搜救51天一無所獲,但在民間山友入山搜救的隔天,在北港溪一帶發現遺體,對此,張家質疑官方未即時救援,訴請國賠。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南投消防局能藉由張博崴通聯紀錄縮小搜救範圍,卻在事發1個月後才前往定位,進而導致未能即時救援,判南投消防局國賠張家266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當時的通信記錄無法精確定位張博崴的確切基地台位置,且張男在搜救過程中仍繼續移動,南投消防局在獲報後,立即調閱通信紀錄、查訪山友,72小時內的上山執行搜救,並非完全不作為。

高院指出,張博崴明知輕裝登山,口糧僅供過一夜,迷途後貿然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在糧食、裝備器材均已不足的情形下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亡故,並非南投消防局執行山難緊急救護職務就能夠防止的結果,因此判南投縣消防局免賠。

對此,南投縣消防局表示,一審的結果讓基層感到很挫折,感謝二審法官做出公正、客觀判決。由於目前登山風氣盛行,南投縣政府已制定「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希望山友都能依條例從事登山活動。◇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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