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12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中信銀內湖購地弊案,被告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聲請具保停押,北院6日二度裁定張以1億元交保,准予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北檢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15)日認為,北院未妥適說明張是否有與賴姓證人串證的可能,再度撤銷交保裁定,發回重裁,北院不得抗告。
北院11月17日開庭認為,本案犯罪所得為新台幣8.9億多元,並未流入張明田所能支配之處及他任職的中信銀,且本案的重要證人、共同被告已詰問完畢,僅剩卓姓、楊姓證人尚未詰問,難認定張明田有串證的必要,因此裁定1億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天晚上9時至10時須赴轄區派出所報到。
北檢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為,張在原審未釐清買賣契約及中信銀購地的因果關係,同時張明田在金融圈影響力不可小覷,難認他不會影響到其他未到庭的證人,因此撤銷發回北院重裁;但北院仍認為張明田沒有羈押必要,維持原裁定,檢方不服,再次提出抗告。
高等法院認定,賴姓證人是本案關鍵人物,但賴卻未在調查、偵查中接受訊問,且北院未妥適說明張是否有與賴姓證人串證的可能,又同時禁止張明田和共犯、證人接觸和往來,兩者間已有矛盾之處,因此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北院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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