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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爭議 台政院:執行、立法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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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30日再與民進黨籍立委餐敘,對於一例一休修法的爭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通勤時間本來就不算上班時間,但上班途中若受傷可列入職災,「大家要分清楚,否則混為一談會產生執行上的問題。」

賴清德分兩批邀請黨內立委餐敘,針對法案推動進行溝通,據傳29日與立委林淑芬「唇槍舌戰」,雙方對輪班制11小時,例外可調降至8小時這點有歧異。據了解,林淑芬認為,勞工一天上班7小時、加班4小時,加上用餐與通勤時間,「根本沒有8小時休息時間間隔」,但賴清德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有誤,以多數例子來看,上下班通勤時間不會超過1小時,「30、40分鐘就算遠」,且通勤時間不算上班,吃飯是休息,不算連續工作。

徐國勇表示,他30日雖未在場,但行政院祕書長卓榮泰和許多立委透露,其實29日氣氛很好,純粹討論事情、把疑惑講出來。他提到,現行輪班制的休息時間是8小時,這次的修法是要改成11個小時,「要走出去開始實施」,但其中有部分產業,可能11小時會產生窒礙難行,所以這次修法原則輪班休息時間11小時,例外才會給8小時,有些人和團體沒搞清楚,經過充分討論,立委們都了解整個過程。

「執行從嚴、立法從寬」

「法律的原則是執行從嚴、立法從寬」,徐國勇說,例如老闆沒給加班費是執行與勞檢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很多人把執行與立法的問題混淆了。以通勤時間來說,每個人上下班的時間與距離都不同,所以通勤時間是否列入上班時間,「大家心裡有數,不會這樣列」,但若上班時間發生事故,譬如車禍,這毫無疑問屬於因公受傷,因是為了上班而產生的傷害。

徐國勇強調,若通勤時間都算上班時間,會產生適用上的問題,當然公司也可規定,通勤時間仍列入上班時間,有些公司要提供比《勞基法》規定更好的勞動條件,這是許可的,但大家應先區分清楚。至於每位立委有他的觀點,要看現行法律是怎麼規定與處理,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對立法的時程跟內容都尊重立法院。◇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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