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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租屋市場開管了! 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

為健全住宅租賃制度,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圖為大台北地區的房子。(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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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陳懿勝、蕭軒台北報導)為健全住宅租賃制度,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除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業,並對將住宅委託給包租代管業者的房東提供所得稅優惠,明訂租屋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金額。

為擴大租賃市場,新法規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一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6千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6千元~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無租稅優惠。

在承租規則上,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並於契約消滅時返還。當房客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房客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等狀況,房東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房東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罰則方面,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葉俊榮提5變革改善租屋環境

內政部長葉俊榮說,租賃專法將提出包括租屋糾紛調處、提高租賃關係保障等5大變革,來保障國人住宅租賃權益。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目的,是就住宅租賃市場目前存在租賃契約關係保障不足、糾紛處理不易、專業管理之缺乏、租賃住宅資訊不對稱等現況問題,研擬相關的解決措施。

就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爭議較多的糾紛情形,包括押金上限與返還、出租人修繕義務轉租關係等,都有明確規範,也將租賃住宅市場相關契約關係全部納入規範。

為了讓住宅租賃有幫手,將由政府輔導出租人或承租人組成非營利團體,同時提供相關通譯服務,以協助新住民處理租賃事務;租賃糾紛部分,則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免收調處費用,減輕民眾壓力,讓糾紛處理更具效率。

另外,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者代管或出租,內政部將提供房東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同時租賃住宅服務業列為許可行業,不僅要有專業證照外,業者也要繳交營業保證金,以強化租賃住宅服務業專業能力。

租屋條例仍不完善 巢運提5項呼籲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三讀通過。巢運表示,作為台灣首部租屋專法具高度象徵意義,但針對後續政策展望,巢運仍提出5項呼籲,盼政府警惕。

巢運2014年提出「擴大租屋市場,制訂租賃專法」等五項訴求,經長期倡議,政府年初宣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通過《租屋條例》,巢運對此予以肯定。

但中和大火揭露出住宅租屋的法規闕漏、資訊不透明和糾紛調處機制失能等問題。巢運提出5點呼籲,盼政府健全租屋市場。包括「加強教育宣導、強化違法稽查、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完善權利義務立法、透明化租屋資訊及自租納入實價登錄修法」。

巢運表示,《租屋條例》從無到有歷程堪稱蓽路藍縷,然租屋市場沉痾「非一日之寒」,希望政府勿滿足於現行仍有不完善處的條例,期許政府持續聚焦改革,使租屋成為國人有尊嚴、合理的居住選擇。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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