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10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在紐約,刑事案件從開始到結束的過程是怎麼樣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萬斯辦公室昨天(5日)在華埠中華公所舉辦講座,幫助社區了解美國刑事司法程序。
曼哈頓檢察官辦公室的任務是代表「紐約州的居民」,調查和檢控曼哈頓的犯罪案件。萬斯辦公室助理檢察官Joseph Ippilito介紹,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從警官拘禁嫌疑人的那一刻開始。
警察逮捕某人後,可能會有受害者或目擊者指認他/她,他/她可以對警方作出說明,也會被搜身,警方有權沒收搜查出的所有違禁物品和證據。嫌疑人被移交至警察分局後,就要按指紋。在此期間,負責逮捕的警官會準備逮捕報告、控告書及填寫其它法律表格。
案件較輕者,負責逮捕的警官會釋放嫌犯,並發一張DAT(Desk Apperance Ticket)票,告知嫌疑人需要在某日出庭接受庭訊。案情較重者,警官會把嫌犯轉交至中央拘禁處(Central Booking),等待進一步處理,同時地區助理檢察官會就案件與負責逮捕的警官溝通。
在紐約,主要有三種類型的刑事指控,即違規、輕罪和重罪。違規並不構成犯罪,違法持有大麻、在公共場所飲酒、騷擾和妨礙治安等行為均為違規,最長關押時間是15天。輕罪分AB兩級,A級輕罪關押時間不超過一年,B級則不超過3個月。重罪分A至E五個等級,A最重E較輕。
當警察將犯罪調查報告包括證人證物提交給檢查官後,後者將檢查、決定警方所調查之資料是否構成犯罪及其罪名,應否起訴等。
過堂、采證、聽證、審判
案件一經起訴就屬法院,笫一步就是過堂(arraignment )。通常是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進行,也是被告第一次出庭面對法官,獲知被控罪名及保釋的金額等。這一過程需律師陪同,如果被告無力支付律師費或無法及時請律師,法庭會為其指定一名律師。法官會問被告是否認罪,如果不認罪,案件即進入下一階段。
之後還要經過採集證據、聽證等程序。在預審聽證中法官裁決案件有足夠事證進入審判程序,以及該案是否會被交給大陪審團起訴、被告是否對警方進行了陳述以及此案是否有目擊者指證等。如果檢方因證據不足,案件將會被消除。否則,繼續審判前的一些準備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會提交涉及多個法律問題的動議。同一時間,雙方也可嚐試一個雙方都同意的認罪協議。
大陪審團和陪審團的區別
大陪審團(Grand Jury):所有重罪案件都必須提交給大陪審團,刑事案件能否立案,要由大陪審團投票決定,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大陪審團在審理是否可以立案時,沒有法官在場,也沒有律師在場,只有檢察官、證人、速記員和大陪審團監察官,由檢察官提供及解釋證據,並傳喚證人,不向公眾開放,整個過程保密,大陪審團成員的名單也是嚴格保密的,這樣就保證了大陪審團在立案審理時,不受外界干擾。
審判(trial):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認罪協商,案件會進入審判程序。被告有權選擇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或由法官單獨審理來決定其命運。
與大陪審團不同,陪審團審案時,向公眾開放。陪審團的責任是在聽取雙方提出之證據及事實後,判定目前存在的證據能否無可置疑地證實被告有罪。而法官的責任主要在確認檢辯雙方提出之事證合乎證據法則。如案件由法官來審判,則法官同時扮演兩種角色。
陪審團由12人組成,這12人必須全部一致同意被告是有罪或無罪。如果無法一致決定,案件就因無法決定而流審(mistrial)。這時檢查官可以決定再行起訴由不同陪審團審理,也可選擇撤案,當然雙方仍可繼續協商,達成認罪協議的妥協。
助理檢察官Joseph Ippilito最后說,法院審判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當事人以外之民眾旁聽。他鼓勵大家到曼哈頓法庭自由聆聽訴訟案件,學習司法程序,「小到地鐵逃票、大到謀殺案,都可以聽到。」 ◇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