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結婚移民申請被拒 上訴強調文化差異無效
【大紀元2017年10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伦多報導)一對華人在中國是同居伴侶,男方移民加拿大後,他們辦手續結婚並申請團聚。結果,申請被加拿大政府拒絕。
陳先生在中國與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他與現任妻子高女士在2005年相識,當時高女士在陳先生的公司工作,並和陳先生談戀愛,然後進入了一段按加拿大的定義屬於同居伴侶關係(common-law)的生活。
2006年,高女士搬入陳先生家住。據加拿大聯邦法院文件所述,他們住在一起,有兩性關係,分享財政資源,每人都有買菜和做飯,他們一起吃飯。他們被他們的家人理解為一對夫妻。不過,這個關係在公司沒公開,說是為了不對公司員工的士氣造成負面影響,需要蓄意掩飾這關係。
陳先生後來申請移民加拿大,並於2008年11月14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他當時只帶了兒子登陸加拿大,申請移民時,未提高女士的名字。
2011年9月13日,陳先生和高女士在中國登記結婚,然後陳先生擔保高女士申請團聚移民。2013年3月,該申請被拒,理由是婚姻關係不真實。
陳先生去移民上訴處(IAD)上訴,但被駁回。於是他去了聯邦法院上訴,也未成功。
嘗試以文化特點解釋
移民上訴處在審理這宗上訴時,認為陳先生和高女士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陳先生移民加拿大之前,是過著同居伴侶的生活,他們之間的密切程度,已是一種類似於婚姻的關係。
陳先生對移民上訴處說,他和高女士之間當時沒有這種關係。但是,上訴處認為,陳先生的理由不能令人信服。陳先生屬於申請移民時沒報告未隨行的家庭成員高女士,加上他們還有數個損害他們可信度的細節,因此駁回陳先生的上訴,認為移民官拒絕給高女士移民簽證屬於合理。
代表陳先生的法律顧問認為,移民上訴處先入為主,認定陳先生和高女士之間是一個類似於婚姻的關係,沒有考慮到這種關係所處的文化背景。 該法律顧問辯稱,雙方對這關係的意圖是評估關係性質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這種意圖只能在文化背景下進行評估。上訴處未能對此進行相關分析。
在聯邦法院結果更糟
陳先生上訴到聯邦法院,認為移民上訴處誤判其可信性,同時,在評估他們結婚前的關係時,沒有考慮文化因素。
在聯邦法院,移民部長的法律代表換了一個角度,承認陳先生和高女士的婚姻是真實的,但用了另一個理由來說明不能批准這個家庭團聚移民申請。即按移民法 117(9)(d)的規定,如果擔保人之前申請並成為永久居民,但在其申請填表時,某外籍人士沒有填入家庭成員中,因此沒有被審核過。這名外籍人士就不能視為家庭類別的成員。
移民部長代表的解釋是,陳先生2008年移民時,和陳女士是同居伴侶關係這已經是無可爭議的事。因為按加拿大法律的定義,兩人同居不少於1年,就屬於這種關係。但是陳先生申請移民時沒填寫與高女士這段同居伴侶關係。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的解釋是,因為陳先生申請移民時沒把高女士填入家庭成員中,後來申請擔保家庭團聚時,擔保的剛好又是這個高女士,所以導致這個案失敗。
對於如何判斷關係,聯邦法官同意需要考慮當事人的意圖,但判斷意圖也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指標。文化環境也是可考慮的因素。「但是,當涉事方被發現不可信的時候,他們的意圖表達方式如何已經沒什麼價值。」
2017年9月8日,聯邦法官Richard F. Southcott做出了駁回該上訴的決定。
需要入鄉隨俗
很難想像陳先生和高女士這樣的經歷,申請家庭團聚移民會通不過。當時陳先生申請移民時如果填上同居伴侶關係的高女士,加拿大按理會接受。當然,陳先生的解釋是因為文化習慣。不過,這樣的做法,加拿大看起來不能接受。
按黃國為的說法,移民登陸加拿大後不但需要入鄉隨俗,當你申請移民加拿大前,就需要了解加拿大法律和文化習慣。
他說,就算中國的法律不承認同居伴侶關係,但加拿大承認,申請移民時必須報告。「你不知道加拿大的法律,這只能說,太糟糕了。」
「這個案一開始就不應該輸的。」黃國為說,陳先生當年申請移民時,可能是他自己或代理都不了解情況,出現了處理失當。「因為是外國人想移民加拿大,所以,你要了解加拿大的法律,尊重加拿大的思維方式和習慣,而不是掉過來,要加拿大遷就你當地的風俗、法律和思維方式。」
他說,這個案看起來是當事人自己製造了一個機會,「讓移民部用117(9)(d)的規定駁倒自己」。
黃國為表示,高女士的申請被拒後,不應該去上訴,因為贏的機會很小,浪費錢和時間。因為要想加拿大法官改變思維方式,去符合中國的思維方式,這是「走錯了方向」,只會是「自己騙自己」。
他說,這個同居伴侶關係,移民代理通常是用來正面幫助客人的。這同居伴侶關係建立起碼1年後,因某些原因分開了,如果繼續維持通信等聯繫的話,原則上,這個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陳先生和高女士的情況正好相反,他們的同居伴侶關係被移民部用來否決他們的申請。
不過,黃國為認為,陳先生和高女士的團聚還是有希望,他們可以通過人道理由申請移民。只要有足夠理由使移民官相信,他們一起在加拿大居住會比一個在加拿大,一個在中國好很多,就有機會。#
责任编辑:滕冬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