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10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現行「人民團體法」納管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但三者差異大、管理困難,一法三制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將分別訂定「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並將社會團體由現行的「許可制」改採「登記制」。
葉俊榮表示,社會團體法採行登記制後,社會團體於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並選任理事及監事後3個月內,檢具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章程等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取得社會團體登記,大幅簡化現行繁複的申請作業程序,並採低度管理,尊重團體自治,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結社的基本權益。
葉俊榮也指出,基於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其相關會務及財務資料應主動公開,但性質單純未涉及公共財、公權力的社團得不公開會議紀錄與年度預決算、工作計畫及報告等資訊。
葉俊榮表示,為確保財報的正確性及可信度,其年度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的社團,其財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另外,受政府委託辦理國際外交事務如「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等國際團體,為因應辦理外交事務需要,授權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得就該等社會團體,另定運作相關規範,不適用「社團法」。
葉俊榮強調,內政部提出「社會團體法」,連同目前也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政黨法」,以及還在規劃研議中的「職業團體法」,未來這三法都完成立法後,「人民團體法」即可廢止,將可改善一法多制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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