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1月31日訊】生意的轉手、公司的併購,在企業界是每天上演的劇目。但對於僱員來說,更換老闆很可能會對您的權益産生關鍵性的影響。當您為A老闆兢兢業業工作了10年後,恰逢A老闆退休,將公司賣給了B老闆,B老闆接手後不到兩年,就為了節省經費把您裁掉了,這時候您能拿到多少解僱金?您的解僱金是還是按照12年的受僱期限來計算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搞清楚生意轉手的形式——是股權轉讓(Sale of Shares)還是資産轉讓(Sale of Asset)。
如果是股權轉讓,您的雇主並沒有變化,只是您雇主公司的股東從老張家變成了老李家,在這種情形下,您的職位自動延續,不受影響。可如果是資産轉讓,公司的廠房、設備、租約等「商品」轉手,作為個體的僱員卻不能像商品一樣買賣,所以從理論上講,當公司資産變賣後,員工的僱傭合同便畫上了句號。這時候,賣家需要為員工的遣散費負法律責任。當然在實際操作中,為了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買賣雙方通常會就員工的「繼承」問題達成協議。比如, 買家可以同意保留所有的員工,這時候,從法律的角度就會「認為」(Deem)買家同時也「繼承」了為員工支付解僱金/遣散費的全責。如果買家想在公司轉手後開除員工,就必須依照員工在公司服務的全部年限計算解僱金。除非買家明確表示:他們不打算承認員工在前任老闆任期的就職年限。
案例回顧:
僱傭法領域的經典案例Sorel v. Tomenson Saunders Whitehead Ltd., 1987 CanLII 154 (BC CA),為我們很好地闡釋了這個原則:
原告老索是二戰老兵,退役後進入溫哥華的一家保險公司工作。老索勤勤懇懇,從初級職位逐年升職,工作26年後,老索成為了總經理。這一年,公司也發生了一次重大變動,由新東家湯姆森公司購進。轉手後公司的運營照舊,所有的老員工也都繼續從前的崗位。老索又幹了11年的總經理,再升任為地區副總裁,負責掌管9個部門,監督150名員工。這時,公司和另一家保險公司合併。合併這年老索已步入六旬。合併當年的秋季,新總裁在沒有給出任何警示和通告,沒有正當解僱理由的情況下,請老索解甲歸田。雙方在解僱金的議題上發生了爭端。老索將新老闆告上法庭,初審法官認為:老索為公司的服務期限應該是26+11共計37年,老索應獲得的解僱金應為2年半的工資加福利。老索的新雇主不服判決,他們認為,老索的僱傭期限根本沒有37年那麼長。的確,老索在職期間,公司的東家兩次變動,可以說,在新總裁手下,老索只幹了不到一年。那麼這筆數額可觀的解僱金,究竟應該算在哪位老闆頭上?
上訴法官在決議中總結了企業易主後員工何去何從的問題:
讓我們把賣家稱為老李,買家稱為老張,以便說明
- 當買家老張從賣家老李手中接過一家有著50名員工,30年歷史的酒店,法律上認為老張也接手了這50人的僱傭合同,並會繼續保留他們的職位,不僅如此,這50人過去30年的工齡、薪水、福利,都要原封不動地保持下去。一旦老張要解僱員工,就必須按照他們的纍積工齡計算解僱金的數額。
- 如果買家老張不願承擔這樣的法律責任,必須明確表示反對,他需要告訴50名員工,以前30年的服務歷史都作廢了。在這種情況下,50名員工有兩種選擇:a.和新東家老張重新簽訂僱傭合同;b.拒絕和老張簽訂合同,將前東家老李以非法解僱告上法庭,要求老李支付遣散費。
- 再次強調,如果老張沒有明白地告訴員工們他拒絕承認以前的工齡和福利待遇,那麼法律上就自動認為老張已經接手了所有的僱傭合同。
根據上述原理,上訴法官維持原判,認同老索的工齡應為37年(解僱金計算的基礎)。
給僱員的建議:
- 如果您在公司轉手之際被解僱,不要輕易在僱傭合同終止協議上簽名,建議請僱傭法律師審閱合同,以確保您獲得公正合理的遣散費 (Severance).
- 如果您的公司即將轉手,您可以試圖查清公司轉手的方式(是股權還是資産轉讓),這決定了您的僱傭合同會自然過渡,還是新東家同意保留您的職位和福利待遇。
- 如果您的新東家同意保留您的職位,並需要您簽署新的僱傭合同,也不要輕易簽字,建議請僱傭法律師過目合同,以保障您的僱員權利不受影響。
- 如果原東家(賣家)請您簽署任何免責協議(同意不再追究賣家支付遣散費的法律責任),請先諮詢僱傭法律師,以明白瞭解協議條款的後果,保障您的職工權益不受損失。
給生意買家和賣家的建議:
無論您是生意的買家還是賣家,確定您在討價還價的階段將僱員繼承議題納入其中。一旦確認新主人會保留員工,應將這一決定寫入書面合同,並向僱員宣布,獲得他們的書面認可。同時,應確認員工的遣散金應由哪位東家負責。在轉手之際直面這個議題,可避免日後的糾紛和官司。
責任編輯: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