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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 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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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非營利事業扣繳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宜蘭分局進一步說明,原負責人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新負責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設立登記: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所在地房屋稅稅單影本,如果房屋為承租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五、若為合夥,亦請一併提供合夥契約書影本。

宜蘭分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經營獨資或合夥之非營利事業若有變更負責人情事,務必辦理變更扣繳統一編號,以維自身權益。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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